本標準規定了帶電作業用核相儀的要求、試驗、質量計劃、標志等。
本標準適用于帶電源或不帶電源的用于電力系統的便攜式核相儀,其電壓范圍為交流1~35kV。
本標準還適用于具有帶引線的雙桿型核相儀,無引線的雙桿型核相儀和帶存儲系統的單桿核相儀,以及只有與被測試部分相接觸,整體結構或者與絕緣桿分離的核相儀。
本標準不包括用于電壓探測和相位比較的核相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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