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礦山電力設計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到保障生命安全和設備安全、供配電可靠、節約能源、有利環保、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除石油礦山外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類礦山電力設計。
礦山電力設計方案和裝備水平應按礦山規模、工藝特點、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和地區供電條件合理確定。
礦山電力設計應根據礦山工程規模、服務年限和發展規劃,正確處理礦山電力建設近期和遠期發展的關系,以近期為主,合理地兼顧遠期建設。條件允許時,應使基本建設與生產用電設施相結合。
礦山電力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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