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提供了下列對象雷電防護所應遵循的一般原則:
——建筑物(包括其設施,內部物體以及人員);
——連接到建筑物的服務設施。
以下情況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鐵路系統;
——車輛、船舶、飛行器、離岸設施;
——地下高壓管道;
——與建筑物不相連的管道、電力線和通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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