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標準軌距鐵道干線電力機車的車內設備機械振動烈度的評定。
車內設備,不論其本身是否產生機械振動,評定振動烈度時均應符合本標準。
1 評定方法
1.1 機械振動烈度是指設備在一定工況下,在選定的位置上按不同方向,測量計算出的最大機械振動速度的均方根值。
1.2 機械振動烈度按下式計算:

1.3 設備分類及振動烈度評定表
1.3.1 機車的車內設備按下列分類:
第一類:額定功率15kW以下的回轉設備。如潛油泵,伺服電動機,輔助壓縮機及其電動機,勵磁通風機及其電動機,制動電阻通風機及其電動機等。
第二類:
a. 額定功率15kW至300kW的回轉設備。如劈相機*,牽引電動機的通風機及其電動機,空氣壓縮機及其電動機。
b. 各種電器屏柜,主變壓器,硅整流裝置,平波電抗器,操縱臺,調壓開關等。
第三類:安裝在剛性基座上,額定功率超過300kW的回轉設備。
1.3.2 被測設備的振動數據,依公工(1)計算出機械振動烈度后,按表1評定。
1.4 機車型式試驗和抽樣試驗,均應測量第一、二、三類設備的機械振動。抽樣試驗時每三十臺機車抽取一臺。
*在單臺劈相機帶動半臺機車輔機負載下測量。
表1 車內設備振動烈度評定表

表1 中A、B、C、D為振動質量級,分別代表下列工作狀態
A— 良好工作狀態;
B— 正常工作狀態;
C— 容忍工作狀態;
D— 不容許工作狀態。
2 測量方法
2.1 測點應布置在被測設備的隔振墊或安裝座上。不準在下列部位布置測點:
a. 設備的罩蓋、蓋板、懸臂結構或具有明顯局部共振的部位;
b. 本身產生機械振動設備上的輔助設備。
2.2 第一類設備的測點至少1個;第二、三類設備的測點不得少于2個。每個測點均按X、Y、Z三個方向測量取值。
2.3 被測設備部位的環境溫度、濕度和磁場條件應能滿足傳感器及導線的要求。
2.4 傳感器可以使用螺栓、膠接或磁鐵等方式與被測設備牢固連接,但全部連接件的質量應小于被測設備質量的1/50。
2.5 測量時,傳感器的導線應盡量避免抖動。
3 測量工況
3.1 第一、三類以及第二類a項設備,可在機車定置工況下測量;第二類b項設備,應在機車運行工況下測量。
3.2 定置工況測量時,應單機起動,在額定工況下待轉速穩定后方可取值。被測設備運轉后振動烈度的增加量應大于靜上不運轉時由環境振動引起的振動烈度值的3倍。
3.3 運行工況測量時,機車在正常維護的線路上以最大速度運行。盡可能在平直線路上取值。如試驗線路不能滿足機車最大速度運行,允許以試驗線路的最高容許速度運行,但不得低于60km/h。
4 測量儀表
4.1 一般采用由傳感器、濾波放大器、指示器和供電器等組成的分立式或組合式測量儀表。允許采用能取得同樣結果的其它儀表。
4.2 測量儀表必須經國家認可的計量單位檢驗,并附有檢驗證書和有效使用期。
測量前后,應對測量儀表進行檢查并校準。
4.3 測量儀表濾波放大器的帶通頻率為10~1000Hz。
4.4 測量儀表應能符合表2的要求。
4.5 測量儀表的系統誤差不得超過±10%。
4.6 傳感器振動速度線性響應的最大值,至少為在感受方向上滿量程振動速度的3倍。
傳感器橫向靈敏度應小于10%。
4.7 指示器可采用指針式、數字顯示式、記錄式或其它形式。
指示器應能指示振動速度的真實均方根值。
4.8 盡可能采用干電池作為測量儀表電源。也可采用其它形式電源。
表2 振動速度的相對靈敏度允差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提出。
本標準由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起草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一兵、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