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主要符號
k-溫度校正系數;
t0-敷設處的環境溫度;
t1-導體最后工作溫度;
t2-載流量數據中采用的環境溫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并應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電可靠、電能質量合格、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
第1.0.2條 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的設計,應做到安裝、維護方便。
第l.0.3條 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的設計,應節約有色金屬,并應認真貫徹以鋁代銅的技術政策。
第1.0.4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工程的1000伏以下的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
第1.0.5條 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電器和導體的選擇
第一節 電器的選擇
第2.1.1條 選擇低壓電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作電壓、電流、頻率、準確等級和使用環境的要求;
二、配電電器應盡量滿足在短路條件下的動穩定和熱穩定;
三、斷開短路電流用的電器,應盡量滿足在短路條件下的通斷能力。
第2.1.2條 驗算電器在短路時的通斷能力,應采用短路電流的周期分量有效值,并應考慮電動機的反饋影響。
第2.1.3條 確定短路電流時所采用的計算接線方式,應為可能發生最大短路電流的正常接線方式。同時。可只計及高壓系統阻抗、變壓器阻抗和低壓線路阻抗,且考慮短路時低壓側短路電流不衰減。
第二節 導體的選擇
第2.2.1條 絕緣導體和電纜的型號,應按工作電壓和使用環境等要求選擇。
第2.2.2條 選擇導體截面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導體的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線路的負荷計算電流;
二、從變壓器低壓側母線至用電設備受電端的線路電壓損失,一般不超過用電設備額定電壓的5%;
三、絕緣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面,應符合本規范第2,2.7條的規定。
第2.2.3條 三相四線制中零線的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線路中最大的不平衡負荷電流,同時還應符合本規范第4.0.3、4.0.4條的規定。用于接零保護的零線,其電導不應小于該線路中相線電導的50%。
第2.2.4條 導體的允許載流量,應根據敷設處的環境溫度進行校正。溫度校正系數應按下式確定:

式中k一溫度校正系數;
t1-導體最高工作溫度(℃);
t。-敷設處的實際環境溫度(℃);
t2-載流量數據中采用的環境溫度(℃)。
此處,還應根據導體并列敷設根數進行校正。
第2.2.5條 導體敷設處的環境溫度,應采用下列溫度值:
一、直接敷設在土壤中的電纜,采用敷設處歷年最熱月的月平均溫度;
二、敷設在空氣中的裸導體,屋外采用敷設地區最熱月的平均最高溫度;屋內采用敷設地點最熱月的平均最高溫度(均取十年或以上的總平均值)。
第2.2.6條 沿不同冷卻條件的路徑敷設絕緣導線和電纜時,如冷卻條件最壞段的長度超過5米(穿過道路時可為10米),則應按該段條件選擇絕緣導線和電纜的截面。但也可只對該段采用大截面的絕緣導線和電纜。
第2.2.7條 根據機械強度的要求,絕緣導線線芯的截面不應小于表2.2.7所列數值。
絕緣導線線芯的截面 表2.2.7

注:工業和民用建筑的屋內照明燈具。如采用吊鏈或吊管懸掛。其燈頭引下線為銅芯軟線時。可適當減小截面。
第三章 配電裝置的布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配電裝置正常不帶電的金屬部分,必須與接地裝置具有可靠的電氣連接。成列的配電屏應在兩端與接地線或零線連接。
第3.1.2條 配電裝置室內,不應通過與配電裝置無關的管道。
第3.1.3條 安裝落地式電力配電箱時,宜使其底部高出地面。當安裝在屋外時,應高出地面0. 2米以上。
第3.1.4條 當高壓及低壓配電裝置裝設在同一房間時,應符合《工業與民用10千伏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3.1.5條 配電裝置室內通道的寬度,一般不小于下列數值:
一、當配電屏為單列布置時,屏前通道為1.5米;
二、當配電屏為雙列布置時,屏前通道為2米;
三、屏后通道為1米。有困難時,可減小為0.8米。
第3.1.6條 配電裝置室內裸導電部分與各部分的凈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屏后通道內,棵導電部分的高度低于2.3米時,應加遮護,遮護后通道高度不應低于1.9米;遮護后的通道寬度應符合本規范第3.1,5條的要求。
二、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導電部分,其高度不應低于2.5米。
第3.1.7條 配電裝置的長度大于6米時,其屏后應設兩個通向本室或其它房間的出口,如兩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15米時尚應增加出口。
由同一配電裝置室供給一級負荷用電時,母線分段處應有防火隔板或隔墻,供給一級負荷用電的電纜不應通過同一電纜溝。
第3.1.8條 當裸導電部分用遮欄遮護時,遮欄與裸導電部分的凈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網眼不大于20X20毫米的遮欄遮護時,不應小于100毫米;
二、用板狀遮欄遮護時,不應小于50毫米。
第3.1.9條 安裝在生產車間或公共場所內的配電裝置,宜采用保護式配電裝置。
第二節 對建筑物的要求
第3.2.1條 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第3.2.2條 長度為8米以上的配電裝置室,應設兩個出口,并應盡量布2在配電裝置室的兩端。當樓上、樓下均為配電裝置室時,位于棱上的配電裝置室至少應設一個出口通向室外。
除通往高壓電氣設備的房間外,門應向外開
第3.2.3條 配電裝置室的天棚應刷白,墻面宜抹灰刷白。地面一般采用水泥抹面并壓光。
電纜溝應采取防水措施。
第3.2.4條 有人值班的配電裝置室,應盡量采用自然采光。寒冷地區應設采暖裝置,在炎熱地區并應采取隔熱等措施。
第四章 配電線路的保護
第4.0.1條 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配電系統的各級保護之間宜有選擇性地配合。當不能符合此要求時,應盡量使低壓側第一級保護有選擇性動作。
第4.0.2條 熔斷器的熔體額定電流或自動開關過電流脫扣器的整定電流,應盡量接近但不小于被保護線路的負荷計算電流;同時應保證在出現正常的短時過負荷時(如線路中電動機的起動或自起動等),保護裝置不致將被保護線路斷開。
第4.0.3條 配電線路采用熔斷器作短路保護時,熔體或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電纜或穿管絕緣導線允許載流量的2.5倍,或明敷絕緣導線允許載流量的1.5倍。
二、在被保護線路的末端發生下列短路時,其短路電流值不應小于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的4倍:
1、中性點直接接地網絡中的單相接地短路;
2、中性點不接地網絡中的兩相短路。
第4.0.4條 配電線路采用自動開關作短路保護時,整定電流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采用只帶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的自動開關時,脫扣器的整定電流應躲過短時過負荷電流,整定電流與導體允許載流量的比例不作規定。
二、當采用帶有長延時過電流脫扣器和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的自動開關時,其長延時過電流脫扣器的整定電流應根據返回電流值的要求,一般不大于絕緣導線或電纜允許載流量的1.1倍,其動作時間應躲過短時過負荷電流的持續時間。
三、在被保護線路的末端發生下列短路時,其短路電流不。應小于自動開關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5倍:
1、中性點直接接地網絡中的單相接地短路;
2、中性點不接地網絡中的兩相短路。
第4.0.5條 用自動開關保護的線路,當末端單相短路電流難以達到本規范第⒋ 0.4條要求時,可采用零序保護或采用帶有長延時過電流脫扣器的自動開關。如選用長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時,在短路電流作用下其動作時間不應大于15秒。
第4.0.6條 下列線路應裝設過負荷保護:
一、居住建筑、重要的倉庫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照明線路;
二、有可能長時間過負荷的電力線路(不包括裸導體);
三、在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建筑物結構上,采用有延燃性外層的絕緣導線的明敷線路。
第4.0.7條 裝設過負荷保護的配電線路,其絕緣導線、電纜的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的1.25倍或自動開關長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25倍。
第4.0.8條 在配電線路的導體截面減小處、配電線路分支處或保護須有選擇性的地方,均應裝設保護電器。但符合本規范第4.0.9條規定者除外。
保護電器應裝設在被保護線路與電源線路的連接處。有困難時,可裝設在距離連接點3米以內便于操作和維護的地方。
當從高處的干線向下引接分支線路時,可將保護電器裝設在距離分支點30米以內便于操作和維護的地方。但應保證在該段分支線末端發生單相(或兩相)短路時,離短路點最近的保護電器能夠動作,且該段分支線應有不延燃性外層或穿管敷設。
第4.0.9條 下列情況的配電線路中,在導體截面減小處或配電線路分支處可不裝設保護電器:
一、上一段線路的保護電器已能保護截面減小的那一段線路或分支線:
二、采用20安及以下的保護電器所保護的線路;
三、配電裝置內部從母線上接到保護電器的分支線;
四、室外架空配電線路。
第4.0.10條 用熔斷器保護配電線路時,熔斷器應裝設在不接地的各相或各極上。
用于接零保護的零線上不應裝設熔斷器。
第4.0.1l條 用自動開關保護配電線路時,其過電流脫扣器應裝設在不接地的各相或各極上。
中性點不接地網絡的配電線路中,可在三相三線制的二相上裝設過電流脫扣器。在直流兩線制中,可在一極上裝配過電流脫扣器。此時,由同一電源供電的配電線路中,過電流脫扣器應裝設在相同的相或極上。
第五章 配電線路的敷設
第一節 絕緣導線布線
第5.1.1條 直敷布線一般適用于正常環境的屋內場所。
直敷布線宜采用護套絕緣導線,其截面不宜大于10平方毫米,布線的固定點間距不應大于200毫米。
第5.1.2條 瓷(塑料)夾布線一般適用于正常環境的屋內場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場所。
鼓形絕緣子、針式絕緣子布線一般適用于屋內、外場所。
第5.1.3條 采用瓷(塑料)夾、鼓形絕緣子、針式絕緣子在屋內外布線時,絕緣導線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表5.1.5所列數值。
表5.1.5

第5.1.4條 采用鼓形絕緣子、針式絕緣子在屋內外布線時,絕緣導線的間距不應小于表5.1.4所列數值。
表5.1.4

第5.1.5條 絕緣導線明敷在高溫輻射或對絕緣導線有腐蝕的場所時,導線線間及導線至建筑物表面最小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5.2.4條表5.2.4所列數值。
第5.1.6條 屋外布線的絕緣導線至建筑物的間距不應小于表5.1.6所列數值。
表5.1.6

第5.1.7條 金屬管布線一般適用于屋內、外場所,但對金屬管有嚴重腐蝕的場所不宜采用。
在建筑物的頂棚內,宜采用金屬管布線。
第5.1.8條 明敷于潮濕場所或埋地敷設的金屬管布線,應采用水、煤氣鋼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場所的金屬管布線、車間地坪內金屬管布線,可采用電線鋼管。
第5.1.9條 電線管路與熱水管、蒸汽管同側敷設時,應敷設在熱水管、蒸汽管的下面;有困難時,可敷設在其上面,相互間的凈距一般不小于下列數值:
一、當管路敷設在熱水管下面時為0.2米,上面時為0.3米;
二、當管路敷設在蒸汽管下面時為0.5米,上面時為1米。
當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隔熱措施。對有保溫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凈距均可減至0.2米。
電線管路與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管道)的平行凈距不應小于0.1米。當與水管同側敷設時,宜敷設在水管的上面。
第5.1.10條 硬質塑料管布線一般適用于屋內場所、有酸堿腐蝕介質的場所,但在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不宜采用。
第5.1.11條 硬質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設時。引出地(樓)面的一段管路,應采取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
第5.1.12條 金屬管布線和硬質塑料管布線的管路較長或有彎時,宜適當加裝拉線盒,使兩個拉線點之間的距離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無彎管路,不超過45米;
二、兩個拉線點之間有一個彎時,不超過30米;
三、兩個拉線點之間有兩個彎時,不超過20米;
四、兩個拉線點之間有三個彎時,不超過12米。
第5.l.13條 穿管敷設的絕緣導線和電纜,其電壓等級不應低于交流500伏。
第5.1.l4條 穿管絕緣導線(兩根除外)或電纜的總截面積(包括外護層)不應超過管內截面積的40%。
第5.1.15條 穿金屬管的交流線路,當負荷電流大于25安時,為避免渦流效應,應將同一回路的所有絕緣導線穿于同一根金屬管內。
第5.1.16條 不同回路的線路不應穿于同一根管內,但下列情況可除外:
一、電壓為65伏及以下的回路;
二、同一設備或同一流水作業線設備的電力線路和無防干擾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照明花燈的所有回路;
四、同類照明的幾個回路,但管內絕緣導線總數不多于8根。
第5.1.17條 鋼索布線一般適用于屋內、外場所,在對鋼索有腐蝕的場所應采取防腐蝕措施。
第5.1.18條 鋼索布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屋內的鋼索布線,用絕緣導線明敷時,應采用瓷(塑料)夾或鼓形絕緣子、針式絕緣子固定;用護套絕緣導線、電纜、金屬管或硬質塑料管布線時,可直接固定于鋼索上。
二、屋外的鋼索布線,用絕緣導線明敷時,應采用鼓形絕級子或針式絕緣子固定;用電纜、金屬管或硬塑料管布線時,可直接固定于鋼索上。
第二節 裸導體布線
第5.2.1條 裸導體布線一般適用于工業企業廠房內。
第5.2.2條 無遮護的裸導體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3.5米;采用網孔遮欄時,不應小于2.5米。
遮欄與裸導體的間距,應采用本規范第3.1.8條所規定的數值。
第5.2.3條 裸導體與需經常維護的管道同側敷設時,裸導體應敷設在管道的上面。
裸導體與需經常維護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管道)凈距不應小于1米,與生產設備凈距不應小于1.5米。
如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應加遮欄。
第5.2.4條 裸導體的線間及裸導體至建筑物表面的凈距(不包括固定點)不應小于表5.2.4所列數值。
表5.2.4

裸導體固定點的間距,應符合在通過最大短路電流時的動穩定要求。
第5.2.5條 起重機上方的裸導體至起重機鋪板的凈距不應小于2.2米。
否則在起重機上或裸導體下方應裝設遮欄。除滑觸線本身的輔助導線外,裸導體不宜與起重機滑觸線敷設在同一支架上。
第三節 插接式母線安裝
第5.3.1條 插接式母線一般適用于干燥、無腐蝕氣體的屋內場所。
第5.3.2條 插接式母線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2.2米。插接式母線終端無引出、引入線時,端頭應封閉。
第四節 電纜敷設
第5.4.1條 電纜在屋內敷設時,應盡量明敷。電纜穿墻或穿墻板時,應穿管或采取其它保護措施。
電纜在室內埋地敷設時應穿管,管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第5.4.2條 無鎧裝的電纜在室內明敷時,水平敷設至應有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但明敷在電氣專用房間(如配電室、電機室等)內時除外。
第5.4.3條 電纜支架間或固定點間的間距,不應大于表5.4.3所列數值。
表5.4.3

第5.4,4條 電纜水平懸掛在鋼索上時,電力電纜固定點間的最大間距應為0.75米;控制電纜固定點間的最大間距應為0.6米。
第5.4.5條 相同電壓的電纜并列明敷時,電纜間的凈距不應小于35毫米,但在線槽內敷設時除外。
1000伏以下電力及控制電纜與1000伏及以上電力電纜一般分開敷設。當并列明敷時,其凈距不應小于150毫米。
第5.4.6條 架空明敷電纜與熱力管道的凈距不應小于1米,否則應采取隔熱措施。電纜與非熱力管道的凈距不應小于0.5米,否則應在與管道接近的電纜段上,以及由該段兩端向外延伸0.5米處采取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
第5.4.7條 電纜在電纜溝、隧道內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在電纜溝內、隧道內敷設時,不應有黃麻或其他可延燃的外被層。
二、在支架上敷設時,電力電纜應放在控制電纜的上層,但1000伏以下的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可并列敷設。
三、在電纜溝、隧道內,當兩側均有電纜支架時,1000伏以下的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應盡量與1000伏及以上的電力電纜分別敷設于不同支架上。
四、電纜隧道的高度一般為1.9米;有困難時,在局部地段可適當降低。
五、電纜支架的長度,在電纜溝內不應大于350毫米;在隧道內不應大于500毫米。
六、電纜在電纜溝、隧道內敷設時的凈距,不應小于表5.4.7所列數值。
表5.4.7

注:電力電纜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電纜外徑。
第5.4.8條 在有可燃氣體或易燃 可燃液體管道的隧道或溝道內不應敷設電纜。
第5.4.9條 在有可能流入熔化金屬液體或有損害電纜外護層和護套的物質的地段,不應設置電纜溝和人孔。
第5.4.10條 電纜隧道長度大于7米時,兩端應設有出口(包括人孔)。
如兩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75米時尚應增加出口,人孔的直徑不應小于0.7米。
第5.4.11條 電纜隧道和電纜溝應設備防水、排水設施。
第5.4.12條 電纜隧道內應設照明,其電壓不宜超過36伏。
第5.4.13條 電纜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不應小于0.7米。電纜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設,在電纜上應鋪磚或類似的保護層。
第5.4.14條 直接埋地敷設時,電纜與各種設施平行成交叉的凈距,不應小于表5.4.14所列數值。
表5.4.14
第5.4.15條 電纜在屋外明敷時,應盡量避免日光直曬。
第5.4.16條 電纜敷設的彎曲半徑與電纜外徑的比值應小于表5.4.16所列數值。
表5.4.16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表1.1

附錄二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對條文執行嚴格程度的用詞,采用以下寫法: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必須”;
反面詞一般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應”;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況下均應這樣作,但目前由于國家技術經濟水平所限,硬性規定這樣作有困難時,可采用“應盡量”。
5、在某種條件下允許這樣作的用詞,采用“可”。
二、條文中必須按指定的標準、規范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的寫法為“按……執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須按所指的標準、規范或其他規定執行的寫法為“參照…”。
注:本規范的用詞是按原國家建委(72)建革施字387號通知《關于設計、施工技術標準規范的統一格式與符號》規定的“統一用詞和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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