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66號公告發布,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0.7、6.0.4 (1 )、8.0.3、10.1.1、11.1.1、11.1.2、11.1.3、11.2.2、11.2.3、11.3.12、12.0.1、12.0.3、12.0.7、12.0.8、12.0.15、13.0.7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及生產的煤炭礦井防治水設計。
工業窯爐用清潔燃料 型煤
燃煤固硫劑技術條件
礦用產品生產企業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煤礦個體防護用品配備規范
礦山救援隊風險預控管理體系要求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考核規范
煤礦用通風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煤礦井下照明設計規范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作廢】
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
選煤廠安全規程【廢止】
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檢驗規范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煤礦注漿防滅火技術規范
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