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663《煤礦科技術語》分為11個部分。
本部分為GB/T 15663的第1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 15663.11-1995《煤礦科技術語 礦山電氣工程》。
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煤礦供電、煤礦用電氣設備、煤礦主要電耗指標、煤礦監測與控制、煤礦通信、煤礦信息化等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與煤礦電氣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
本部分與GB/T 15663.11-199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標準名稱由《煤礦科技術語 第11部分:礦山電氣工程》改為《煤礦科技術語 第11部分:煤礦電氣》;
——修改了章題,將第2章的標題改為“煤礦供電”,第4章的標題改為“煤礦主要電耗指標”;
——按GB/T 1.1及GB/T 20001.1的要求,對標準的編寫格式進行了相應修改;
——修改了原標準中3.4、3.5、3.6、3.7、3.9、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37、3.53、3.54、3.55、3.56、3.61、3.64、3.66、3.67的術語名稱及定義,并新增加了術語“最低點燃電壓”,列為本版的3.65條,刪除了原標準中的3.38條,使這些術語與現行
的關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國家標準(等效采用IEC 標準)相一致;
——適應目前煤礦供電系統和礦用電氣設備的現狀,對原標準中的3.41、3.47、3.50條的定義和3.52條的術語名稱及定義作了修改,新增加了術語“地下工作面供電系統”、“礦用防爆型電動
機”、“礦用防爆型變頻器”、“礦用防爆型軟起動器”、“礦用防爆型負荷控制中心”和“礦用防爆
型動力負荷控制中心”分別列為本版的2.4、3.36、3.37、3.38、3.39和3.40條。并刪除了原標準中的3.28、3.29、3.30、3.34、3.35、3.36和3.62條;
——在第5章和第6章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術語并加以定義。新增加的術語并加以定義的條款是本版的5.1、5.2、5.3、5.4、5.5、5.6、5.7、5.8、5.9、5.10、5.13、5.20、5.21、5.25、5.26、5.31、5.38、5.39、5.40、5.41、5.42、5.43、5.44、6.16、6.17、6.18、6.19、6.20、6.21、6.22條。同時對原標準中的5.8、5.12條作了修改,然后列為本版的5.12、5.19條。還刪除了原標準中定義過于籠統的5.1、5.2、5.3、5.5條。鑒于第5章條款的變化較大,沒有變化的條款的排序和編號也相應作了調整;
——將第7章的標題改為“煤礦信息化”,刪除了原標準中的7.1、7.3,將原標準中的7.2、7.4分別
列為本版的7.1、7.2,并新增加了術語“煤礦地理信息系統”列為本版的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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