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含伴山氡及其子體礦山)在安全評價、設計、建設和開采過程中對井下局部通風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含伴山氡及其子體礦山)的安全評價、設計、建設和開采。亦適用于深凹露天礦采用地下井巷開拓的部分。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礦、煤礦、煤系硫鐵礦及其他與煤共生礦藏的開采。
本標準也不適用于石油、天然氣、礦泉水等液態或氣態礦藏的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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