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分源預測法與礦山統計法進行礦井瓦斯涌出量預測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水平延深、新采區以及采掘工作面(放頂煤工作面除外)的瓦斯涌出量預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冊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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