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燈安全性能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礦燈安全性能的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3836.3-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60079-0:1990)
GB/T4942.2 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GB/T 4942.2-1993,eqv IEC60947-1:1988)
MT 395 礦燈短路保護裝置
MT 818.10 煤礦用阻燃電纜 第1單元:煤礦用移動類阻燃軟電纜 第10部分:煤礦用礦工帽燈線
MT911 礦燈燈泡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燈頭 headpiece
礦燈的照明部分。由燈頭殼和安裝在燈頭殼內的反射器、燈泡、燈面玻璃、燈頭圈等零部件組成。
4 要求
4.1 制造
礦燈安全性能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2 電氣參數和結構
4.2.1 礦燈的額定電壓應不大于6V,額定電流應不大于1.5A,額定功率應不大于6W。
4.2.2 當蓄電池同時為其他電器供電時,此電器應符合GB3836.1-2000規定的一種或多種防爆型式的要求,且應對組成的整體進行檢驗,以確保不影響各自的防爆類型。
4.3 外部零部件
4.3.1 礦燈的外部零部件應采用耐電解液腐蝕,具有足夠強度的材料組成。
4.3.2 由輕合金制成的外殼應符合GB3836.1-2000中8.1的規定。
4.3.3 以任何方向構成表面積大于100cm2的塑料外殼經5.3規定的試驗,其表面電阻應不大于1GΩ。
4.4 裸露金屬件電位差
祼露在外部的金屬件之間均不允許有電位差。
4.5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不同電位的導電零件之間及導電零件與金屬外殼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在空氣中應不小于1.6mm,在絕緣固體之間或有絕緣漆覆蓋時應不小于0.5mm。
4.6內部電路連接
內部電路連接應符合GB3836.3-2000中4.2的規定。
4.7 固體絕緣材料
固體絕緣材料應符合GB3836.3-2000中4.5的規定。
4.8 內部導線布置
內部導線布置應符合GB3836.3-2000中4.8的規定。
4.9 點燈時間
蓄電池的額定容量應保證礦燈的點燈時間不小于11h。
4.10 短路保護裝置
4.10.1 短路保護裝置應設置在蓄電池單體之間或電極的接線端。
4.10.2 短路保護裝置應符合MT395的規定。
4.11 燈頭
4.11.1 燈頭外殼的防護性能
燈頭外殼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4。
4.11.2 聯鎖及特殊緊固件
燈頭應設置聯鎖裝置或有特殊的緊固件,以防止隨便拆卸內部部件。
4.11.3 燈面玻璃強度
燈面玻璃應能承受5.8規定的沖擊試驗,每種試驗溫度下的破碎數不得多于2塊。
4.11.4 燈頭結構
4.11.4.1 每個燈頭內至少應具有兩個光源,制造單位應指出符合本標準的主光源。
4.11.4.2 若燈頭內裝單燈絲燈泡,則:
a)主燈泡與燈面玻璃之間至少應有1mm的距離;或者
b)當燈面玻璃或燈泡破碎時應能自動切斷所有燈泡的供電,并應能承受5.10規定的燈頭穿刺試驗而不引燃規定的甲烷與空氣混合物。
4.11.4.3 若燈頭內有一個或多個多燈絲燈泡,當燈面玻璃或燈泡破碎時,應能自動切斷對所有燈絲的供電,并應能承受5.10規定的燈頭穿刺試驗而不引燃規定的甲烷與空氣混合物。
4.11.4.4 所有接觸點應保證具有良好的導電性能。電路連接應符合GB3836.3-2000中4.2的規定。彈簧接觸也可作為傳導電路的一部分。
4.11.5 燈頭強度
燈頭應能承受5.9規定的跌落試驗,樣品試驗后不得產生危及安全性能的損傷,且至少應有一個光源可正常工作。
4.12 燈泡
燈泡應符合MT911 的規定。
4.13 蓄電池
4.13.1 蓄電池的防護
蓄電池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4。
4.13.2 聯鎖及特殊緊固件
蓄電池外部應設置聯鎖裝置或有特殊的緊固件,以防止隨便拆卸內部部件。
4.13.3 蓄電池結構
4.13.3.1 蓄電池內部結構應能有效防止正、負極板短路。
4.13.3.2 蓄電池經5.11規定的試驗,電解液不應溢漏。
4.13.3.3 內部不與大氣直接相通的蓄電池應設置壓力釋放排氣裝置且按5.12的規定試驗時,排氣裝置應在壓力為1kPa~60kPa范圍內可靠地開、關。
4.13.4 蓄電池的強度
4.13.4.1 蓄電池槽應能承受5.8規定的沖擊試驗,樣品經試驗后表面不得產生裂紋和損壞。
4.13.4.2 蓄電池應能承受5.9規定的跌落試驗,樣品經試驗后,不得產生危及安全性能的損傷,電路不得中斷,電解液不得泄漏。
4.14 電纜及連接件
4.14.1 電纜
電纜應符合MT818.10的有關規定。
4.14.2 電纜固定裝置
在礦燈上蓋的電磁進口處應設有彈性電纜保護套。在燈頭和上蓋的進口處應設有防止電纜轉動和拔脫的固定裝置,經5.13規定的拉伸試驗,不得發生電纜拔脫、斷線、機械變形和接頭松動現象。
4.14.3 導電能力
電纜線中單根導線按5.14試驗時,不得引燃甲烷和空氣的混合物。
4.14.4 電纜護套的耐脂肪酸性能
電纜護套經5.15規定的試驗,質量增加應不大于50%、直徑增加應不大于30%。
5試驗方法
5.1 試驗儀器及要求
5.1.1 直流電壓表、電流表
準確度不低于0.5級;讀數應在刻度盤量程的后1/3范圍內。
5.1.2 壓力表
準確度不低于0.4級;分度值不大于2kPa;量程不大于0.25MPa。
5.2 結構檢查
按4.1、4.2、4.3.1、4.3.2、4.6、4.7、4.8、4.10、4.11.2、4.11.4、4.12、4.13.2、4.13.3.1、4.13.3.3、4.14.1、4.14.2和第7章的要求,依照圖樣和實樣進行檢查。
5.3 塑料外殼的表面電阻試驗
按GB3836.1-2000中23.4.7.8規定的方法進行。共試驗2只樣品。
5.4 裸露金屬件無電位差檢查
當礦燈外于工作狀態,以直流電壓表測量裸露在外部的金屬件之間的電位差。試驗2只樣品。
5.5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檢查
用量具檢查。檢查2只樣品。
5.6 點燈時間計算
將蓄電池額定容量除以燈泡額定電流值,即得點燈時間。
5.7 外殼防護性能試驗
用裝配完整的燈頭、蓄電池根據4.11.1及4.13.1的要求按GB/T4942.2規定的方法進行。各試驗2只樣品。
5.8 沖擊試驗
燈面玻璃及蓄電池槽的沖擊試驗按GB3836.1-2000中23.4.3.1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溫度為50℃±5℃及-5℃±2℃。燈面玻璃的沖擊能量為3J,每種溫度下各試20塊,每塊各試1次;蓄電池槽的沖擊能量為7J,每種溫度下各試2只,每只各試1次。
5.9 跌落試驗
5.9.1 試驗用樣品應是裝配完整且通電點亮的礦燈,試驗應在環境溫度為15℃到30℃之間進行。
5.9.2 燈頭以任何姿勢自2m±0.02m的高度跌落到混凝土地面上,每只樣品試驗4次,試驗3盞礦燈。
5.9.3 蓄電池以任何姿勢自1m±0.01m的高度跌落至混凝土地面上,每只樣品試驗4次。試驗3盞礦燈。
5.10 自動斷電裝置性能試驗
將充足電并正常點亮的礦燈放入燈頭穿刺試驗裝置(見圖1)內,關閉好試驗裝置,使裝置內甲烷與空氣混合物的甲烷濃度達到7.5%~8.0%(體積比),然后同時擊破燈面玻璃和燈泡。試驗一盞礦燈,共試驗100次。
單位為毫米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檢驗程序
A.1 礦燈均須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的檢驗單位按本標準進行檢驗。
A.2 檢驗工作包括圖樣審查和樣品檢驗兩項內容。
A.3 圖樣審查應送下列資料:
a) 產品圖樣(須簽定完整和裝訂成冊);
b) 產品標準(或技術條件);
c) 產品使用說明書:
以上資料各兩份,審查合格后蓋章,1份存檢驗單位,1份存送檢單位。
d) 產品型式試驗報告1份
e) 必要的計算資料與說明。
A.4 樣品試驗應送下列樣品:
a) 符合圖樣的礦燈10盞,燈面玻璃150塊,電池槽6只,電纜10m,燈泡120只,檢驗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有權留存樣品;
b) 必要的裝卸工具。
A.5 圖樣、樣品經檢驗合格后,由檢驗單位發給“防爆檢驗合格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如需繼續生產,則仍需重新履行檢驗程序。
A.6 取得“防爆檢驗合格證”的礦燈,當進行局部修改且涉及本標準有關規定時,應將改動的有關部分圖樣和說明一式二份及樣品,送原檢驗單位重新檢驗;若這些修改不涉及本標準有關規定時,應將改動部分的圖樣和說明一式二份及樣品,送原檢驗單位重新檢驗;若這些修改不涉及本標準有關規定時,應改動部分的圖樣和說明,送檢驗單位備案。
A.7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制造的礦燈,經檢驗合格后,發給“工業試驗許可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數量進行工業性試驗合格并試生產后,由原檢驗單位發給“防爆檢驗合格證”。
A.8 檢驗單位有權對已發給“防爆檢驗合格證”的礦燈進行復查,如發現與原檢驗產品質量不符,且影響安全性能時,可向制造單位提出意見,必要時撤消原發的“防爆檢驗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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