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編制是在參考德國TATOL公司生產的瓦斯抽放管路自動阻爆滅火裝置的結構和主要技術參數、“八五”攻關科研成果《WZM—1型瓦斯管路自阻爆滅火裝置》的實際技術性能和西安西北光電儀器廠廠標《WZM—1型瓦斯抽放管路自動阻爆滅火裝置技術條件》等技術資料基礎上起草的。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景順、余長林、董瑞端、馬丕梁。
本標準委托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煤礦火災防治及設備分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瓦斯抽放管路自動阻爆滅火裝置(以下簡稱裝置)。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裝貯運圖示標志
GB/T 2423.1—89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
GB/T 2423.2—89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
GB/T 2423.4—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
OB 3836.1—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3—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e”
GB/T 6388—86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T 10111—88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如下定義。
3.1 滅火瓶模擬器 simulation device for fire extinguisher
滅火瓶模擬器是一種接收顯示裝置,當模擬器接收到控制柜發出的滅火指令后,模擬滅火瓶的實際工作狀態,并有指示燈顯示。
3.2 溫度探測模擬器 simulation device for temperature detection
溫度探測模擬器是一種發射裝置,操作模擬器按鈕開關可代替傳感器給控制柜發射溫度探測信號。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4.2 組成
裝置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
控制柜、紅外火焰識別器(以下簡稱探頭)、測試燈、熱敏溫度傳感器(以下簡稱傳感器)、滅火瓶、緊急開關。
4.3 主要技術參數指標
4.3.1 探頭的有效探測距離應大于0.5m。
4.3.2 測試燈有效發射距離應大于0.5m。
4.3.3 傳感器達到170±10℃時,應輸出探測信號。
4.3.4 探頭與控制柜的信號轉換時間
當管道內發生瓦斯爆燃時,探頭從捕捉到火焰信號到控制柜發出滅火指令的時間應不大于6ms。
4.3.5 傳感器響應條件與自動滅火時間
傳感器安裝在放空管出口處,當其達到170℃時發出電信號給控制柜,從瓦斯燃燒出現火光開始到火焰被熄滅的時間總和應不大于1min。
4.3.6 滅火瓶控制閥打開時間
滅火瓶控制閥在接收到控制柜發出的滅火指令后,應在5ms內打開。
4.3.7 滅火劑有效噴灑時間為500~700ms。
4.4 功能要求
裝置的每個控制區域必須設有兩個通道——工作通道和備用通道,并具有以下功能。
4.4.1 自動阻爆滅火控制功能:
當阻爆區的管路內發生瓦斯爆燃時,阻爆系統工作通道的探頭在接收到瓦斯爆炸光信號后傳輸給控制 柜,控制柜通過程序控制輸出滅火瓶啟動信號,啟動工作通道滅火瓶進行阻爆滅火;同時該通道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當工作通道滅火瓶噴灑后,備用通道經程序控制自動轉換為工作通道,以便再次發生瓦斯爆燃時進行阻爆滅火。
4.4.2 自動阻燃滅火控制功能:
當放空管路頂部發生瓦斯燃燒時,阻燃系統工作通道的傳感器接收到溫度探測信號并傳輸給控制柜,應在1min內將火熄滅,并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其控制功能與4.4.1相同。
4.4.3 手動阻燃滅火控制功能:
當放空管路頂部發生瓦斯燃燒時,可以操作緊急開關直接啟動阻燃系統備用通道滅火瓶實現阻燃滅火。并由控制柜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4.4.4 故障監測報警功能:
當裝置任一區域的電路發生斷路、短路故障時,在相應通道應發出聲、光報警,并顯示故障原因。
當供電電源發生故障時,控制柜發出電源故障聲、光報警信號。
4.4.5 閉鎖功能;
當給某一通道施加閉鎖信號時,將中斷該通道的滅火瓶控制電路,并有指示燈顯示。
4.4.6 門鎖功能:
控制柜應裝有門閉鎖開關,當打開控制柜門時,將中斷所有通道的滅火瓶控制電路,并應有斷路和故障聲、光報警信號。
4.4.7 自檢功能:
4.4.7.1 啟動自檢。打開控制柜門給裝置供電,所有通道進入自檢狀態,3~5s后,只有故障燈顯示(表示故障狀態),關好柜門并操作復位開關復位后,只有正常工作燈顯示(表示進人正常工作狀態)。
4.4.7.2 手動自檢。鎖住門開關,操作手動自檢按鈕,可進行區域通道各部分工作狀態的檢測。在某一區域進行手動自檢時,手控自檢燈顯示,通道各種功能指示燈閃動后停止,如果通道任一部分有故障,相應的故障指示燈應顯示。
4.4.7.3 自動檢測。裝置正常工作后,所有控制通道進入自動檢測狀態,各區域的每個通道自檢周期為10±2min。內容與手動自檢相同。
4.4.8 工作狀態顯示功能:
裝置正常工作時,工作指示應顯示,表示進入正常工作狀態。
4.4.9 電源自動轉換報警功能:
裝置除具有交流供電電源外,還應備有蓄電池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應不少于36h。如果交流電源中斷,裝置應自動轉換為蓄電池供電,同時發出電源故障聲、光報警信號。
4.5 防爆要求
探頭與測試燈的防爆結構應符合GB 3836.1和GB 3836.3的有關要求。
4.6環境條件要求
控制柜:正常室內環境
探頭與測試燈應滿足下列環境要求:
貯存溫度:-40℃~+60℃;
工作溫度:-30℃~+50℃;
相對濕度:≤95±3%。
5 試驗方法
探頭、測試燈以及控制柜等各部件經檢驗符合其相應的技術條件后方可進行裝置的連接。
各區域的探頭和測試燈模擬安裝在瓦斯抽放管路上,探頭與測試燈相對放置,軸線偏差應小于1mm,間隔0.5m。
試驗時,允許用滅火瓶模擬器和溫度探測模擬器代替滅火瓶和傳感器。
5.1 試驗儀器及設備
5.2.1 裝置的組成應滿足4.2的要求。
5.2.2 按裝置圖紙的要求,檢查各部分連接是否正確。
5.3 主要技術參數測試
5.3.1 探頭有效探測距離
在探頭的軸線方向距探頭0.5m處,給探頭施加紅外光(用火柴模擬),裝置的工作狀態應符合4.3.6。
5.3.2 測試燈有效發射距離
探頭與測試燈相對并在同一軸線上,間隔0.5m,觀察裝置各通道的自動檢測工作情況,應符合4.3.2。
5.3.3 傳感器響應溫度
傳感器放置在170±10℃的高溫箱內,應符合4.3.3。
5.3.4 探頭與控制柜的信號轉換時間
給探頭施加一火焰信號,用記憶示波器測定探頭光電管輸出信號與控制柜輸出端子輸出滅火信號間的時間。
5.3.5 滅火瓶控制閥打開時間及滅火劑有效噴灑時間
滅火瓶電爆閥與高速攝影機使用同一電源啟動。用高速攝影機拍攝滅火劑的噴灑過程。然后通過放映影片,分析確定滅火瓶閥門打開時間及滅火劑噴灑時間。
5.4 裝置各種功能試驗
5.4.1 啟動自檢試驗
打開控制柜門,接通裝置的電源,觀察裝置啟動后的工作情況,3~5s后,只有故障燈顯示,關好柜門并操作復位開關復位,只有正常工作燈顯示,視為啟動自檢功能正常。
5.4.2 門鎖功能試驗
裝置正常工作后,打開控制柜門,所有通道發出斷路和故障聲、光報警信號;關閉控制柜門并通過復位開關復位,裝置重新進人正常工作狀態,視為門鎖功能正常。
5.4.3 自動檢測功能試驗
裝置進入正常工作狀態后,觀察控制柜30min,所有通道各種功能指示燈每隔10±2min閃動一次,視為自動檢測功能正常。
5.4.4 手動自檢功能試驗
打開控制柜門后鎖住門開關,分別操作各通道手動自檢按鈕,通道自檢按鈕燈顯示,通道各種功能指示燈閃動一次,視為手動自檢功能正常。
5.4.5 電源自動轉換報警功能試驗
裝置正常工作后,切斷交流電源,控制柜電源故障燈亮,蜂鳴器響,視為電源自動轉換報警功能正常。
5.4.6 自動阻爆滅火控制功能試驗
裝置正常工作狀態下,用火柴分別給阻爆區各通道探頭施加一火焰信號,施加火焰信號通道的滅火瓶模擬器上的噴灑指示燈顯示;控制柜上通道的火警指示燈顯示,蜂鳴器響,視為自動阻爆滅火控制功能正常。
注:每個通道試驗完成后,必須操作復位開關復位才可試驗下一個通道。
5.4.7 自動阻燃滅火控制功能試驗
裝置正常工作狀態下,操作溫度探測模擬器按鈕開關分別給阻燃區各通道施加一火焰探測信號,通道的滅火瓶模擬器上的噴灑指示燈顯示,控制柜上通道的火警指示燈顯示,蜂鳴器響,視為自動阻燃滅火控制功能正常。
5.4.8 手動阻燃滅火控制功能試驗
裝置正常工作狀態下,操作緊急開關按鈕,阻燃區一個通道的滅火瓶模擬器上的噴灑指示燈顯示,控制柜上通道的火警指示燈顯示,蜂鳴器響,視為手動滅火控制功能正常。
5.4.9 故障監測報警功能試驗
依次將各控制通道探頭、測試燈、傳感器及滅火瓶的電源人為斷路和短路,試驗通道的斷路和短路指示燈顯示,控制柜蜂鳴器響,視為故障監測報警功能正常。
5.4.10 閉鎖功能試驗
裝置正常工作狀態下,操作通道閉鎖按鈕使通道閉鎖,用火柴或溫度探測模擬器給該通道施加火焰信號,閉鎖通道的滅火瓶模擬器上的噴灑指示燈不顯示,視為鎖定功能正常。
5.5 環境試驗
探頭和測試燈的環境試驗按下述方法進行,在試驗中和試驗后,其機械、電氣連接和性能應保持正常。
5.5.1 高溫貯存試驗
試驗方法:按GB 2423.2進行。
嚴酷程度:溫度從常溫升至60℃,穩定后持續工作24h。
試驗在非工作狀態下進行,試驗后恢復1h后測定,探頭和測試燈的性能應符合4.3的要求。
5.5.2 低溫貯存試驗
試驗方法:按GB 2423.1進行。
嚴酷程度:溫度從常溫降至-40℃,穩定后持續工作24h。
試驗在非工作狀態下進行,試驗后恢復1h后測定,探頭和測試燈的性能應符合4.3的要求。
5.5.3 高溫工作試驗
試驗方法:按GB 2423.2進行。
嚴酷程度:溫度從常溫升至50℃,穩定后持續工作2h。
試驗在工作狀態下進行,試驗期間進行測定,探頭和測試燈的性能應符合4.3的要求。
5.5.4 低溫工作試驗
試驗方法:按GB 2423.1進行。
嚴酷程度:溫度從常溫降至-30℃,穩定后持續工作2h。
試驗在工作狀態下進行,試驗期間進行測定,探頭和測試燈的性能應符合4.3的要求。
5.5.5 交變濕熱試驗
按GB 2423.4進行。
嚴酷程度:高溫溫度40℃,相對濕度95%,持續時間6d。
試驗在非工作狀態下進行,試驗后立即測定,探頭和測試燈的性能應符合4.3的要求。
5.6 防爆檢驗
按GB 3836.1和GB 3836.3的有關規定由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裝置必須經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批量生產。
6.2 裝置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檢驗項目見表2。
6.3 出廠檢驗:
6.3.1 每臺裝置應經廠質量檢驗部門按照表2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逐項進行,檢驗合格并發給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6.3.2 表2中第2~第14項的任何一項檢驗不合格時,判定該裝置不合格。
6.4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是對研制的樣機或轉廠樣品進行鑒定是否符合本技術條件要求的檢驗與試驗。只有取得國家指定的檢驗單位發給的檢驗合格證后才能投入批量生產。
6.4.1 裝置在下列情況下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時;
b)裝置的結構、工藝和使用材料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裝置連續生產時,每3年應進行一次;
d)產品停產1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認為必要時。
6.4.2 型式檢驗的產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樣,數量1臺。
6.4.3 型式檢驗按照表2的規定項目逐項進行,若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
7.1.1 產品標志
7.1.1.1 產品標志應清晰,字跡符號應正確、清楚;控制柜明顯處應有銘牌和“MA”標志。
7.1.1.2 裝置及各部件銘牌應包括下列內容:
a)名稱及型號;
b)制造廠名;
c)防爆標志及防爆合格證號;
d)安全標志及編號;
c)連接標志及編號;
f)產品編號;
g)出廠日期。
7.1.2 包裝標志
7.1,2.1 包裝貯運標志應符合GB 191的規定。
7.1.2.2 收發貨標志應符合GB/T 6388的規定。
7.2 包裝
7.2.1 產品用木質包裝箱包裝。
7.2.2 包裝箱內應有防潮防震措施。
7.2.3 包裝箱內應附有下列文件:
a)裝箱單(含隨機配件);
b)產品合格證;
c)產品使用說明書。
7.3 運輸
7.3.1 產品適用于公路、鐵路、海運或航空運輸。
7.3.2 運輸中應避免強烈震動沖擊。
7.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干燥,無酸、堿、鹽,通風良好的庫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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