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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安全【作廢】

標 準 號: GB 6514-86
替代情況:
發布單位: 不詳
起草單位: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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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1 總則
1.1 為了使涂漆工藝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規程。
 1.2 本規程對涂漆工藝規定了勞動安全衛生技術要求。涂漆工藝設計也應遵守本規程。
 1.3 本規程所指的涂漆工藝包括涂料的調配、涂覆、干燥或固化、打磨和刮膩等工序。
 1.4 企業應根據本規程的規定,制訂本企業的涂漆工藝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5 涂料生產和研制單位也應參照本規程,積極改變現有涂料產品結構,使低毒或無毒的涂料品種逐步取代毒性較為嚴重的品種。
  涂料產品中有害物質的含量應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或經有關部門同意的標準。
 1.6 定義
 1.6.1 涂料
  本規程所指的涂料為有機涂料,即成膜物質由有機化合物組成的涂料產品的總稱。
 1.6.2 涂漆區
  由于涂漆作業而存在危險量的易燃和可燃性蒸氣、漆霧、粉塵或積聚可燃性殘存物的區域。
  涂漆區一般應包括以下范圍:
  a. 噴漆室(噴粉室) 內部及排風管道內部,涂料可以被直接噴到的其他地方。
  b. 涂漆流水線上封閉的內部空間。
  c. 經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涂漆工藝所在的作業區域。
 1.6.3 噴漆室(柜)
  一個完全封閉或半封閉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設備的,專門用于噴涂涂料的房間或圍護結構。室內氣流組織能防止漆霧、溶劑蒸氣向外逸散,使其集中安全排放至室外。
 1.6.4 密閉空間
  僅有出口和入口所圍成的空間,如貯槽、地下工程、船艙等;或頂部開敞而深度大于1.2m自然通風不良的空間,如地窖、容器等;或通常只有一個人孔的空間。
2 涂漆作業場地
 2.1 涂漆作業應在專門設置的房間或廠房內進行,或在指定的涂漆區內進行。
 2.2 不得在集會、教育、住宅等公共場所設立涂漆車間或工場。對以上公共場所進行裝修需涂漆者除外。
 2.3 涂漆作業的廠房一般采用單層建筑。如布置在多層建筑物內,宜布置在建筑物上層。如布置在多跨廠房內,宜布置在外邊跨。
 2.4 涂漆作業車間的出入口至少應有兩個,并且保持暢通。
 2.5 涂漆作業車間的門應向外開,車間內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2m。
 2.6 密閉空間內的涂漆作業應符合本規程中17章的規定。
3 廠房
 3.1 涂漆作業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見表1
表1 涂漆作業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
涂 料 種 類     │ 火災危險性分類
─────────────────┼───────────────────
含各種有機溶劑涂料    │ 甲
粉末涂料 │ 乙
水性涂料、乳膠涂料 │ 丙
─────────────────┴───────────────────

表2 涂漆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
──┬────────┬──────┬──┬────────┬──────
編號│ 物 質 名 稱 │最高容許濃度│編號│物 質 名 稱 │最高容許濃度
│ │ mg/m3 │ │ │
──┼────────┼──────┼──┼────────┼──────
1 │ 乙 醚 │ 500 │ 15 │ 環已烷 │ 100
2 │ 二甲苯 │ 100 │ 16 │ 苯(皮)  │ 40
3 │ 二硫化碳(皮)  │ 10 │ 17 │ 苯乙烯  │ 40
4 │ 甲苯二異氰酸酯 │ 0.2 │ 18 │ 氧化鋅   │ 5
5 │ 三氧化鉻、鉻酸 │ │ │ │
 │ 鹽重鉻酸鹽  │ 0.05 │ 19 │ 鉛 藍  │  0.05
│ (換算成CrO3) │ │ 20 │ 酚(皮)  │ 5
6 │ 丙 酮 │ 400 │ 21 │ 錳及其化合物│
 │ │ │ │ (換算成MnO2)│ 0.2
7 │ 甲 苯 │ 100 │ 22 │ 氯苯 │ 50
8 │ 丁二烯 │ 100 │ 23 │ 三氯乙烯 │ 30
9 │ 吡 啶  │ 4 │ 24 │ 溶劑汽油 │ 350
10 │ 有機汞化合(皮) │ 0.005 │ 25 │ 乙酸乙酯 │ 300
11 │ 松節油 │ 300 │ 26 │ 乙酸丁酯 │ 300
12 │ 環氧氯丙烷  │ 1 │ 27 │ 丙 醇 │ 200
13 │ 環氧乙烷  │ 5 │ 28 │ 丁 醇 │ 200
14 │ 環已酮 │ 50 │ 29 │ 四氯化碳(皮)│ 25
──┴────────┴──────┴──┴────────┴───────
注:① 表中最高容許濃度,是工人工作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所不應超過的數值。工作地點系指工人操作、觀察和管理生產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如生產操作在車間許多不同地點進行。則整個車間均算為工作地點。
② 有(皮)標記者為除經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經皮膚吸收的有毒物質。
③ 本表所列各項有毒物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現行的《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3.2 廠房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應根據已確定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符合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 車間衛生
 4.1 涂漆工藝和設備,應盡量考慮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并應結合涂漆工藝采取通風措施。
 4.2 涂漆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表2的規定。
 4.3 車間內工人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應符合TJ 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第49條的規定。
 4.4 車間內工人工作地點,冬季空氣溫度,應符合TJ 36-79中第55條規定。
 4.5 空氣噴涂、無空氣噴涂作業,車間的衛生特征級別應為二級。
 4.6 含鉛、鉻顏料的涂漆作業,車間衛生特征級別應為二級。
 4.7 密閉空間內的涂漆作業,衛生特征級別應為二級。
 4.8 除4.5、4.6、4.7條規定以外的涂漆作業,車間衛生特征級別為三級。
 4.9 涂漆工藝過程所需的風機、水泵、電機、風管等產生的噪聲,新建企業不得超過85dB (A) ;原有企業不得超過90dB (A)。
5 電氣設備及點火源
 5.1 所有涂漆作業所需電氣設備,明火及點火源都應符合本章規定。
  a. 靜電涂漆還應符合第11章的規定;
  b. 粉末涂漆還應符合第12章的規定。
 5.2 涂漆區內一般不設置電氣設備。如必需設置時,應符合國家有關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的規定,實現電氣整體防爆。
 5.3 本規程所定義的涂漆區內為2級爆炸危險區域。
 5.4 整個廠房或車間劃為涂漆區者,廠房通向露天的門,窗以外,垂直和水平距離3m以內的空間可劃為3級區域。
 5.5 封閉或半封閉式涂漆工藝裝置,其開敞面以外垂直和水平距離3m以內的空間可劃為3級區域。
 5.6 與涂漆區相鄰廠房之間的隔墻應為密實堅固的非燃燒體,隔墻上的門亦應是堅固的非燃燒體,并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動關閉裝置。
 5.7 與涂漆區用有門的隔墻隔開的相鄰場所危險區域的劃分見表3。
 5.8 如只有一道有門隔墻,門外水平距離7.5m以內為3級區域。
表3 與涂漆區相鄰場所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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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有門隔墻隔開的相鄰場所的等級 │
涂漆區等級 ├──────┬──────────────┤ 附 注
│一道有門隔墻│兩道有門隔墻(通過走廊或套間)│
—───-────┼────-─┴─┬────────────┼───────
2級   │ 3級 │ 非爆炸危險區域 │ 兩道隔墻門框間距
│ │ │ 離不應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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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需加熱涂料材料等易燃物質時,應使用熱水、蒸汽等熱源。嚴禁使用火爐、普通電爐、煤氣爐等明火。
 5.10 沾有涂料或溶劑的棉紗、抹布等物應放入帶蓋的金屬箱(桶)內,當班清除處理,嚴禁亂拋。
 5.11 涂漆區入口處及其他禁止明火和產生火花的場所,應有禁止煙火的安全標志。
 5.12 涂漆設備、貯存容器、通風管道和物料輸送系統等停產檢修時,如需采用電焊、氣焊、噴燈等明火作業,必須經企業安全技術部門審查批準,嚴格執行動火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5.13 涂漆區附近應放置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保持有效狀態。
6 通風與凈化
 6.1 涂漆工藝所需的通風凈化規定,應符合BG 6415-86《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通風凈化》。
7 涂料材料
 7.1 涂料及有關產品應包裝完好。包裝桶上應標明正確名稱、代號、批次、生產廠名、出廠日期。字跡如有損壞或模糊不清時,不得隨意使用;在確認正確名稱或代號后,重新貼上標簽再行使用。
 7.2 涂料生產單位應測定和確定涂料及有關產品的閃點和危險等級,并記載于產品標準和產品說明書中。
 7.3 涂料及有關產品的安全衛生性能和防護措施應在涂漆車間安全技術文件中闡明。車間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必須學習和熟悉這些文件。
 7.4 涂漆車間應設專用配漆室。配漆室宜靠近涂漆區設置。
 7.5 使用涂料量較少時(一般少于20kg),允許在涂漆區內現場配制。
 7.6 輸送涂料、溶劑、稀釋劑的管道應連接完好,嚴禁滴漏。
 7.7 無集中供料系統時,工作結束后應將剩余的涂材料送回配漆室或倒入密閉容器中。不能繼續使用的涂料材料應放到指定的廢物堆放處,集中妥善處理。
  廢液體涂料材料嚴禁倒入下水道。
 7.8 涂料作業現場允許存放一定量的涂料材料,但不得超過一個班的用量。
 7.9 新品種涂料及有關產品供試用時,應提供該產品的安全衛生性能說明和暫行標準。
 7.10 新品種涂料及有關產品的鑒定會議,應對該產品的安全衛生性能做出結論性意見。
8 干 燥
 8.1 涂漆區不應交替地用于涂料的干燥,但下列情況除外:
  a. 自然干燥;
  b. 經充分通風換氣,空氣溫度在60℃及以下者。
 8.2 干燥時使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加熱系統,不得安裝在涂漆區內。但當配備了按下述要求設計的聯鎖通風系統時,可靠近涂漆區安裝:
  a. 在加熱系統啟動之前,干燥所在空間必須徹底地通風;
  b. 在任何火源處都保持著安全的空氣條件;
  c. 通風失靈時,能自動關閉加熱系統。
 8.3 涂漆工藝流水線上工件的前進速度、預烘段長度、烘道結構和加熱方式、通風量等應保證安全操作。
 8.4 進入烘道的工件不得再有余漆滴落。
 8.5 干燥設備應安裝溫度報警裝置,溫度超過規定值時應能及進報警并自動切斷加熱電源。
 8.6 間歇式烘干燥作中,工件涂漆后應于室溫下在指定地點放置適當時間,待余漆滴盡后再進入烘房(箱)。
 8.7 自然干燥的涂漆工件應放在經企業安全技術部門批準的場所內,如在室內,應為專用室;如在室外,周圍5m內不得有明火或火花。
9 空氣噴涂
 9.1 除特大工件外,空氣噴涂應在噴漆室內進行。
 9.2 噴漆室應為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必須用鋼板、混凝土等非燒材料制備,并考慮泄壓面積。地面宜用不產生火花的材料,門窗向外開。室內壁表面易于清理積漆。
 9.3 噴漆室的通風應符合GB 6515—86的規定。
 9.4 集中多個噴漆室的作業場所,與相鄰的其他作業場所宜用非燃燒材料隔開。
 9.5 操作者在噴漆室內操作進時,必須穿戴防護服和防護面罩等,防護鏡宜用薄膜塑料紙遮蓋。防護服和內衣應采用防靜電材料制備,并不得穿帶釘的鞋子。
 9.6 噴漆室內外的殘余積漆應及時清除。
10 無空氣噴涂
 10.1 除特大工件外,無空氣噴涂應在噴漆室內進行。
 10.2 無空氣噴涂用的噴漆室 的安全技術條件應符合本規程9.2、9.3、9.4條的要求。
 10.3 無空氣噴涂裝置中的增壓缸體、部件、管路、閥件等均應按高壓管件規定進行液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配套的高壓軟管除經上述試驗合格外,管線布置時,其最小曲率半徑宜不小于軟管直徑的2.5倍。
 10.4 無空氣噴涂的噴搶應配置自鎖安全裝置,噴涂間歇時應能將噴槍自鎖。
 10.5 壓縮空氣驅動型無空氣噴涂裝置的進氣端應設置限壓安全裝置,并配置超壓安全報警裝置和接地裝置。
 10.6 任何情況下,不準將承壓的無空氣噴涂裝置的噴嘴對準人體、電源、熱源,亦不得以手掌試壓。
 10.7 無空氣噴涂的使用與維護安全技術要求還應符合本規程9.6條的規定。
11 靜電噴涂
 11.1 靜電噴漆室與高壓靜電發生器
 11.1.1 靜電噴漆應在靜電噴漆室內進行。靜電噴漆室應配置通風設施。
 11.1.2 靜電噴漆室出入口宜設置符合安全防火的門。
 11.1.3 靜電噴漆室的門宜與靜電發生器的電源有聯鎖保護,門打開時,電源相應切斷。
 11.1.4 靜電噴漆室室體應符合安全防火和絕緣要求,宜用玻璃間壁等材料制備,內壁表面易于清除積漆。
 11.1.5 靜電噴漆室的通風設施應與高壓靜電發生器的電源有聯鎖保護,即通風先啟動,然后接通發生器的電源。
 11.1.6 高壓靜電發生器的電源插座應為專用結構,插座中的接地端與專用地線聯接,不得用零線代替地線。
 11.1.7 高壓靜電發生器的高壓輸出與高壓電纜聯結端,應設置限流電阻,而高壓電纜接入靜電噴漆槍應設置限流電阻。高壓電纜的屏蔽線應牢固地接入專用地線上。
 11.1.8 高壓靜電發生器應設置控制保護系統,當工作系統發生故障或出現過載時,自動切斷電源。
 11.1.9 高壓靜電發生器應設置自動無火花放電器,當斷開高壓后,消去殘留在高壓靜電發生器上的電荷。
 11.2 靜電噴漆搶與供漆裝置
 11.2.1 靜電噴漆槍與工作應保持最小間距按25-30mm/10kV選定,靜電場電壓越高,其間距相應增加。
 11.2.2 靜電噴漆槍的噴涂動作與靜電噴漆室的通風設施宜有聯鎖保護,在通風設施啟動運動后,噴漆槍才能啟動;噴涂動作終止,通風設施繼續運行一定時間,保證靜電噴漆始終在可靠機械通風狀態下進行。
 11.2.3 供漆管道周圍800mm空間內,不得設置其他導體和電纜,并懸掛安全標志。
 11.3 使用與維護
 11.3.1 操作者應穿防止靜電積聚的工作服,避免人體在靜電場內感應帶電。
 11.3.2 靜電噴槍與接地設備和接地零件的最小間距應大于與工件間距離的3倍。
 11.3.3 靜電噴漆所用高壓電纜宜用有屏蔽層,無屏蔽層的高壓電纜應懸掛安裝,與周圍配電線和導體的最小間距,當靜電場電壓為100kV時,取800mm。
12 粉末靜電噴涂
 12.1 噴粉室與粉末回收裝置
 12.1.1 粉末靜電噴涂必須在噴粉室內進行,操作者應在室外操作。噴粉室應設置帶有通風的粉末回收裝置。
 12.1.2 噴粉室室體宜用絕緣材料制備,內壁光滑,無突緣。
  噴粉室內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g/m3
 12.1.3 噴粉室室體的金屬構架與工件應可靠的接地
 12.1.4 噴粉室和粉末回收裝置均應設置泄壓孔,泄壓面積分別根據噴粉室和粉末回收裝置的容積確定,每10m3空間,泄壓孔面積為1m2
 12.1.5 粉末輸送管道的設置和安裝應避免形成靜電集聚。
 12.2 噴涂裝置與供粉裝置
 12.2.1 高壓靜電發生器宜配置具有恒場強噴粉的自動控制系統,在已整定的工作條件下,如噴槍與工件間距雖有變化,則其電流值宜不超過整定值的10%。
 12.2.2 高壓靜電發生器和聯接電纜與粉末噴搶配套后,當電壓調至最大值時,對地短路應無火花。
 12.2.3 固定式粉末靜電噴槍的啟動應與噴粉室粉末回收裝置聯鎖,即回收裝置的通風裝置應先啟動運行,噴槍再行動作;粉末噴涂過程終止,回收裝置的通風裝置繼續運行,保持噴粉室粉末濃度在允許范圍內。
13 電泳涂漆
 13.1 本規程適用于間歇式和連續式陽極接地法的陽極電泳。
 13.2 涂漆電壓高于60V時,不得將手和人體其他部位伸入電泳槽內的漆液中。
 13.3 電泳槽宜設置間壁設施和通風裝置。
 13.4 電泳涂漆作業產生的廢水必須經過凈化處理,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后才可排放。
14 浸涂、淋(流)涂
 14.1 浸涂、淋涂作業流水線
 14.1.1 浸涂、淋(流)涂作業流水線一般應設間壁防護設施。
 14.1.2 浸涂、淋(流)涂作業流水線的設計和運行應符合本規程中8.3條的規定。
 14.1.3 流水線內的廢漆應定期清理。
 14.2 間歇式浸涂
 14.2.1 浸漆槽與烘房共用廠房時,其間距應不小于7.5m。
 14.2.2 浸過漆的工件進入烘房前,應符合本規程中8.4條的規定。
 14.2.3 浸漆槽周圍,待烘工件放置處的地面上的廢漆應及時清理。
 14.2.4 浸漆槽應備有用非燃燒材料制做的蓋,浸漆槽不工作時,蓋子能嚴密地將槽蓋上。
 14.3 大型浸漆槽一般應在室外設地下貯槽。不工作時,應將漆液放入貯槽;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漆液排入貯槽。
15 滾涂作業流水線
 15.1 滾涂作業流水線一般應設置間壁防護設施。
 15.2 滾涂作業流水線的設計和運行應符合本規程中8.3、8.4條的規定。
 15.3 嚴禁用手觸模正在運轉的滾筒。流水線發生故障時,一般應停車檢修。
16 手工涂漆作業
 16.1 手工涂漆作業指的是手工刷涂、滾涂、揩涂、刮膩、打磨等。
 16.2 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涂漆作業應符合本規程中第17章的規定。
 16.3 手工刷涂、滾涂、揩涂時,操作者戴防溶劑手套。
 16.4 干式打磨進時,操作者應戴防塵口罩。
 16.5 清洗漆工具用的溶劑宜用毒性小、揮發性低的溶劑。
17 密閉空間內的涂漆作業
 17.1 密閉空間內的涂漆作業是指對密閉空間本身或設在密閉空間內的固定設備、設施等進行裝修。除此之外,密閉空間內不得作為涂漆作業場所。
 17.2 在密閉空間內進行脫漆作業者,也應遵守本規程的規定。
 17.3 密閉空間只有一個出入口時,宜增開一個工藝口。
 17.4 進入密閉空間進行涂漆作業前,應辦理進入手續。
 17.5 涂漆作業人員進入密閉空間前應進行空氣檢測、通風,使密閉空間內空氣中氧含量不低于18%(體積)。
 17.6 涂漆作業時,要在密閉入口處張帖“未線許可不準進入”的標志,嚴禁未準許的人員、車輛進入。 
17.7 涂漆作業人員在1.5m以上高處作業時,應系安全帶。腳手架應是木質的。固定應牢固。
 17.8 涂漆前應對通風系統和照明系統進行如下檢查:
  a. 通風系統是否符合要求;
  b. 照明線不應有接頭;
  c. 照明電纜內的電流、電壓不應超載;
  d. 照明線應懸吊、無破損、無摩擦、無過分受力。
 17.9 凡進入密閉空間進行涂漆作業者,不論空間大小,至少應有兩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間只能容一人作業時,另一人不得離開;應隨時與正在作業的人取得聯系,作預防性防護。
 17.10 作業中,企業安全技術部門應派專人定時測定密閉空間內空氣中氧含量和可燃性氣體濃度。氧含量應在18%以上,可燃性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0%。
 17.11 涂漆作業完成后,剩余的涂料、溶劑、浸有涂料的棉紗、工具等物應全部清理出密閉空間,放到指定地點。
 17.12 除應符合GB 6515-86的規定外、嚴禁向密閉空間通氧氣。
 17.13 涂漆作業完成后,密閉空間內繼續通風。在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其他作業。
 17.14 照明燈具必須采用防爆燈,且應符合GB 3805-83《安全電壓》的規定。
 17.15 照明線路必須采用懸吊架設,避開作業空間。
 17.16 局部照明必須采用電池電源礦燈或手提式照明燈。
 17.17 臨時照明燈除應符合17.14規定外,還必須采用安全絕緣線或重型軟皮線(膠皮線),線與燈的連接必須安全、絕緣、可靠。
 17.18 在沒有照明或臨時照明的情況下,不準任何人進入密閉空間。
 17.19 密閉空間內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安全》

編 制 說 明

一、編制本規程的依據和目的
涂裝作業涉及的行業和部門是非常廣泛的,我國因沒有統一的、較為全面的安全規程,爆炸、火災、中毒現象不斷發生,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1981年原國家勞動總局委托甘肅省勞動局負責組織協調《涂裝作業安全規程》的編制工作。隨后,組成了以化工部涂料工業研究所為組長,上海市機電設計研究院參加的“涂漆工藝安全”起草工作組。
  本規程從涂漆工藝、電氣設備、涂料材料、使用和維護等方面提出了技術防范措施。因此,本規程是技術指導性質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制訂本規程的原則依據是: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參照采用先進國家的標準和規程;與我國現行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協調一致;以及進行調查研究,總結了國內經驗教訓。
綜合以上三個方面的內容,編制本規程。
  本規程主要參考資料如下:
  1、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報批稿);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TJ16-74);
  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
  4、涂料工藝(第七、九分冊);
  5、美國NFPA33-1982;
  6、美國ANSI ZG·3-1964;
  7、美國ANSI Z177·1-1977、1982;
  8、日本“靜電安全指南”;
  9、蘇聯ΓOCT 12·3·005-75。
二、編制簡要經過
  1981年組成工作組后,開始了文獻查閱和國內調研。在此基礎上確定了編寫大鋼,全規程共分十七章,上海市機電設計研究院負責編寫第九--十二章,其余為化工部涂料所編寫。1983年二月寫出第一稿,為慎重起見,四月在江蘇鎮江召開了《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協調組內審會,參加單位16個,共20多名代表。會后進行了補充調研。七月份,修改后寫成征求意見稿。發送全國近四十個單位征求意見,大部分回函。在十一月份召開的徐州協調會上商定:通風部份由“通風凈化安全”規程負責,本規程刪掉有關內容。但為了本規程完整性,保留第六章的題目。1983年底至1984年3月份完成意見處理,并據此寫出送審稿。1984年12月在甘肅省敦煌召開了審查會,通過審查。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本規程的適用范圍:
  涂料是一大類化工產品,其品種繁多。本規程所指涂料為有機涂料,油漆包括在涂料中,而金屬鍍層、金屬氧化物、無機鹽、搪瓷和無機涂料不包括在內。
  本規程基本上考慮到國內目前所采用的各種涂漆工藝,但對某些特殊情況,如海上平臺、橋梁,建筑物等的涂漆作業僅作為參考,建議這些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訂相應規程。
  2、對涂料生產和研制單位提出要求是應該的,國外涂料產品標準中,大多都有安全衛生方面的內容,而我國現行涂料產品標準則缺乏此部分內容。我們認為應該提出這方面的要求,就本規程的規定而言,我國的涂料生產和研制單位是可以做到的。
  3、關于“涂漆區”:本規程參照美國NFPA33中“噴漆區”的定義。引入“涂漆區”的概念,“涂漆區”主要是指涂漆作業中的爆炸火災危險區域,由于本規程包括各種涂漆工藝,故采用“涂漆區”的概念。
  涂漆區范圍劃分應由工藝設計或企業生產工藝部門和安技部門一起根據涂漆工藝、品種、數量等因素確定。
  4、關于涂漆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涂料的閃點有的低于28℃,有的高于28℃,這是指涂料生產廠出品的涂料而言。在使用過程中,大多數情況下要經過對稀,調到合適的施工粘度。另外,在清理工作中,經常要使用溶劑,溶劑閃點大多在28℃以下,因此,使用含有機溶劑的涂料的作業定為甲類生產(水性涂料除外)。
  5、關于操作地點的溫度:按現行有關規定,我國南方地區冬季不能保暖。這種規定實際上不合理。企業或設計部門應根據TJ36-79中第55條作出規定。涂漆作業按“中等作業”考慮、冬季工作地點的空氣溫度以12℃為宜。達不到者,應采取措施。所采取的措施應保證涂漆作業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進行。
  6、關于個人防護用品措施:根據1983年4月鎮江會議精神,個人防護用品措施由 “管理”規程專門規定。因此,本規程只作原則規定。
  7、噴漆室應理解為噴漆操作專用的安全設備。因此,噴漆室的設計與制造建議采取發放許可證的辦法管理。主要控制指標為:操作者工作地點的有害物質濃度為應符合本規程中表2的規定;經噴漆室排出氣體應符合國家現行環境保護標準,如“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4);電氣設備應符合第5章的規定。
  8、關于電泳涂漆:目前我國普遍采用陽極電泳涂漆工藝,而陰極電泳涂漆還處在試驗階段。因此,本規程僅對陽極電泳涂漆作出規定。
  超濾裝置、電源裝置主要是工藝要求,本規程不另作規定。
  9、關于密閉空間內的涂漆作業:本章主要參照ANSIZ 117.1-1977和對國內船廠、洞庫等調研材料寫成。密閉空間內的涂漆作業是爆炸、火災、中毒事故多發場所,事故原因之一是缺乏統一的指導性安全技術規程。各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又不能滿足密閉空間漆作業的需要。因此,本規程作出規定是安全必要的。
  密閉空間內涂漆作業發生事故的多數原因有以下幾方面:第一、涂漆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連續工作時間長,防護措施不夠,引起中毒。這種情況應實行輪換作業,具體由“管理”規程規定;第二、外面的火花或灼熱粒子由入口(人孔、工藝口)掉進涂漆作業空間引起爆炸;第三、金屬容器或艙室內內部進行涂漆作業,外部或貼鄰的金屬表面進行熱加工,致使其內部引起爆炸;第四、密閉空間內部涂漆作業已完成,在涂料干燥和固化過程中,揮發出大量有機溶劑蒸氣,其濃度往往大大超過爆炸下限和最高的允許濃度,再入內作業,極易引起中毒和爆炸事故。
  本規程針對以上幾個方面的問題,相應作出一系列規定,對防止密閉空間涂漆作業的事故一定會起到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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