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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的通用準則,以及確定場址開放準則的一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核設施退役場址的開放使用,核技術利用設施退役和其他放射性污染環境治理項目的場址開放使用可參照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活動場址的開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