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急性三烷基錫中毒是由三烷基錫化合物所致以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較大量接觸毒物的職業史,經短期潛伏期后,出現以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為主的臨床表現, 如三乙基錫中毒引起腦水腫,三甲基錫中毒引起精神障礙,結合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 進行綜合分析, 并排除有類似臨床表現的其他疾病,方可診斷。
2 診斷及分級標準
2.1 觀察對象
接觸后有頭痛、頭暈、疲乏、食欲不振等癥狀者或短期內意外接觸較大量三甲基、乙基、丁基、苯基錫者,雖無局部刺激或全身中毒的臨床表現,均應作為觀察對象。
尿錫量增高可作為接觸指標。
2.2 輕度中毒
有頭痛、頭暈、極度疲乏、精神明顯萎糜、食欲不振、惡心、睡眠障礙等癥狀,伴有多汗或心率減慢等體征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2.3 中度中毒
具有較重的上述癥狀,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診斷為中度中毒:
a. 頻繁嘔吐,腹壁反射、提睪反射減弱或消失;
b. 意識模糊、嗜睡狀態;
c. 情緒障礙
腦電圖彌漫性異常可作為輔助診斷指標。
2.4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診斷為重度中毒:
a. 明顯腦水腫,表現為昏迷、抽搐,可見錐體束征或視乳頭水腫;
b. 有明顯的精神癥狀,如幻覺、定向障礙、攻擊性行為等。
腦電圖彌漫性異常可作為輔助診斷指標。
3 治療原則
3.1 立即脫離現場。皮膚或眼受污染者,應即用清水徹底沖洗。
3.2 觀察對象需臥床休息,一般觀察5~7天。給予必要的檢查及處理。
3.3 治療以對癥支持為主。尚無特效解毒劑。三乙基及四乙基錫中毒時應積極防治腦水腫,控制液體入量,給予糖皮質激素、高滲脫水劑、利尿劑等。中、重度中毒患者可用高壓氧治療。
4 勞動能力鑒定
a. 觀察對象經觀察,未發現中毒,可恢復原工作。
b. 輕度中毒治愈后可從事正常工作,但應調離有機錫作業。
c. 中、重度中毒根據病情,可適當延長休息時間,酌情安排工作 ,但不應再從事有毒作業。
5 健康檢查的要求
a. 三烷基錫作業者應做就業前體檢,并每年定期體檢一次。
b. 體檢項目包括內科和神經科檢查,并作尿錫定量測定,必要時作精神科和腦電圖檢查。
6 職業禁忌證
a. 器質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精神疾患;
b. 慢性肝、腎疾病;
c. 皮膚暴露部位有濕疹等慢性皮膚疾病;
d. 婦女在妊娠期或授乳期。
附錄B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參考件)
B1 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三烷基錫化合物及其衍生物(如三乙基錫的鹵化物、氧化物或硫酸鹽、三丁基氯化錫、三甲基氯化錫等)急性中毒,亦適用于四烷基錫 (如四乙基錫、四丁基錫等)或四苯基錫急性中毒, 不適用于引起以肝膽系統損害為主的二丁基二月桂酸錫等二烷基錫化合物中毒。
B2 本類毒物對中樞神經系統的毒作用可不同,例如三乙基錫主要可引起腦白質水腫;三苯基錫化合物中毒除神經系統表現外,尚可有肝臟損害;而三甲基錫化合物以精神癥狀為主。
B3 本類毒物可經皮膚、呼吸道或胃腸道吸收,有些品種(如三乙基溴化錫、三丁基錫化合物等)可引起皮炎或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癥狀,但局部癥狀與是否中毒并不相關。必須以全身性表現結合職業史, 現場調查及有關檢驗等資料綜合分析,才能正確診斷。
B4 本病的特點之一是潛伏期長,一般可達1~5天。較重患者早期可僅有輕度神經衰弱癥狀或出現過度興奮,往往在一周內病情迅速惡化。早期常易誤診, 故本標準中強調接觸后出現一定癥狀或意外接觸較大量三烷基錫,
雖無癥狀者,均應觀察,一般觀察5~ 7天,如觀察期間出現頭痛、頭暈、情緒不穩、易激動等神經精神癥狀,應給予積極治療。
B5 病程中如頭痛、嘔吐、出汗等癥狀加劇,心率減慢,血壓升高,腹壁或提睪反射消失,出現尿失禁、一過性的意識或精神障礙,均提示病情惡化,可能已發生腦水腫。
B6 對腹壁反射及提睪反射應進行動態觀察,如發現由正常轉為減弱或消失,
需警惕早期錐體系神經損害。部份正常人腹壁反射也可能引不出,需注意鑒別。
B7 中毒患者尿錫可增高,但與中毒程度可不相關。
B8 腰椎穿刺檢查除壓力增高外,腦脊液常規檢查可無異常。因此除鑒別診斷需要外,一般不必檢查。
B9 皮炎的治療參照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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