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四氯化碳中毒是在生產或使用過程中接觸四氯化碳所引起的以中樞神經系統和(或) 肝、腎損害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
2 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較高濃度的四氯化碳接觸史,較快出現的中樞神經系統麻醉和(
或)肝、腎損害的臨床癥狀和體征,結合實驗室檢查,綜合分析,排除其他類似疾病后,方可診斷。
3 診斷及分級標準
3.1 觀察對象
接觸四氯化碳后出現頭暈、頭痛、乏力,或伴有眼、上呼吸道粘膜等刺激癥狀者,可列為觀察對象。
3.2 輕度中毒
除頭暈、頭痛、乏力等癥狀外,有惡心、嘔吐及食欲不振,并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 步態蹣跚或短暫意識障礙;
b. 肝臟增大、肝功能異常;
c. 蛋白尿,也可有管型尿。
3.3 重度中毒
上述癥狀加重,并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可診斷為重度中毒:
a. 昏迷;
b. 嚴重肝功能異常;
c. 急性腎功能衰竭。
4 治療原則
4.1 立即脫離現場,按一般急救常規處理,并早期給氧。
4.2 中毒者應臥床休息,密切觀察,給予高熱量、高維生素及低脂肪飲食。
4.3 搶救治療原則同內科,目前尚無特效解毒藥,以早期積極防治神經系統及肝、腎功能損害, 密切注意水、電解質平衡等對癥治療為主。忌用腎上腺素、去甲腎上腺素及巴比妥類藥物。
5 勞動能力鑒定
5.1 輕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復原工作。
5.2 重度中毒,根據病情妥善處理。治愈后應調離有害作業。
6 健康檢查的要求
四氯化碳作業工人應作就業前體檢及每年一次的定期檢查。體檢內容應包括內科、神經科和血、尿常規及肝功能檢查。
7 職業禁忌證
a. 明顯肝、腎疾病;
b. 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
附錄A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參考件)
A1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
A2 四氯化碳遇熱可分解為光氣等有害氣體,故在四氯化碳遇熱情況下(如用含四氯化碳滅火劑時), 出現以呼吸系統為主的癥狀時,應注意與光氣中毒作鑒別。
A3 觀察對象應觀察3~4天,注意早期肝、腎損害征象。
A4 根據臨床實踐及動物試驗資料,國內以 SALT (SGPT)及SAST(SGOT)
作為肝功能損害的主要診斷指標。
A5 嚴重肝功能異常系指SALT(SGPT)、SAST(SGOT) 升高,并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凝血酶原時間超過正常一倍;血清白蛋白低于2.5g%;血清膽紅素大于5m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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