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是制造業的重要加工工藝,廣泛應用于機械制造、造船、建筑、航空、國防工業等行業,隨著我國經濟特別是制造業的快速發展,焊工隊伍數據急劇增長,大批農民工紛紛加入焊工行列。據統計,僅上海就有持證焊工14萬人,全國焊工數以百萬計。
焊工在工作時接觸粉塵、有毒氣體、高溫、電弧光等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若防護措施不到位,長期從事焊接作業,極易引發職業病。加之焊工流動性較大,一旦得病后往往牽涉多個企業,導致維權難。提高焊工的職業健康準入門檻顯得尤為重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接受崗前、崗中及離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因此,焊工在上崗前應當接受職業健康檢查,在崗期間每年應當接受職業健康檢查,離崗時也應當接受職業健康檢查。但由于使用焊工的企業面廣量大,要想實現全員職業健康檢查,從而準確掌握焊工群體的職業健康現狀,切實維護焊工合法權益難度很大。
焊工作為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安監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焊接作業。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局第30號令)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焊工應當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也就是說,焊工在初訓和復訓時應當到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體檢合格方可參加培訓。但這些醫療機構不一定具備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組織的體檢也不是職業健康體檢,且體檢的項目和頻次也達不到規定的要求,因而不能等同于職業健康檢查。安監部門到企業檢查時,發現企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時,要求企業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包括焊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大多數企業很不理解,認為他們在焊工培訓時已經參加體檢了,再去參加職業健康檢查沒有必要,這個時候往往又要做大量工作,耐心向他們宣貫相關的職業衛生法律法規,企業最終才會接受。
安監部門既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又是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部門,在制定法律法規時要注意法律法規的銜接性。建議將按要求接受崗前、崗中及離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作為焊工培訓取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從而提高焊工的職業健康準入門檻,預防和減少焊工職業病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