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病基本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職業病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職業病醫學定義
從醫學角度講,職業病是指在職業活動中,職業危害因素作用于人體的強度和時間超過了一定限度,使得人體不能代償其所造成的功能性和器質性病變,從而出現臨床癥狀,影響勞動能力的一類疾病。
2.廣義的職業病
根據職業病的定義,在生產勞動中,勞動者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X射線、γ射線、細菌、霉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如現代白領階層長時間伏案工作而引發的頸椎病,肩周炎,痔瘡等慢性病都可以稱為職業病。
3.法定職業病(狹義職業?。?/p>
在實際工作中,不可能把所有的職業病都包括進去。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只能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布職業病名錄,列入職業病名錄的職業病被稱為法定職業病。人們通常所說的職業病一般指法定職業病。
4.《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職業病分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10類132種。
5.職業病必備條件
在我國,法定職業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分別是:
(1)患病主體為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6.職業病和普通疾病的區別
職業病與普通疾病有五點區別:
(1)病因(即職業危害因素)明確,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條件后,可予以消除和減少發??;
(2)所接觸的病因大多數是可以檢測的,而且達到一定程度才使勞動者致??;
(3)在接觸同一因素的群體中常有一定發病率,很少只出現個別病人;
(4)如能早期診斷,進行及時處理和治療,康復容易;
(5)不少職業病目前尚無特效治療,只能對癥治療,所以發現越晚,療效越差。
二、職業病診斷
(一)職業病診斷原則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綜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發展變化是否符合相應的職業病特征、發生、發展規律和流行病學規律,做出診斷結論。
在提供的資料難以確診時,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醫學檢查、住院觀察或診斷性治療后,再做出診斷。
原則:
(1)由取得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依照診斷范圍進行;
(2)推定原則(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
(3)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二)職業病診斷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1.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均對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做了規定,如下:
?? 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 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
?? 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2.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責
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責是:
?? 在批準的職業病診斷項目范圍內開展職業病診斷;
?? 報告職業病;
?? 報告職業病診斷工作情況;
?? 承擔《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3.診斷醫師的組成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單數職業病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獨立分析、判斷、提出診斷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干預。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診斷醫師對診斷結論有意見分歧的,應當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參加診斷的職業病診斷醫師不得棄權。
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診斷需要,聘請其他單位職業病診斷醫師參加診斷。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業專家提供咨詢意見。
(三)職業病的診斷程序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診斷結論。
職業病診斷有四個大的程序,即當事人提出申請、受理、現場調查取證、診斷。1.職業病診斷申請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解析:
(1)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場所所在地,工作場所已不存在的,則為用人單位工商注冊登記地。
(2)本人戶籍所在地:指勞動者戶籍所在的地區。
(3)經常居住地: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即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
(4)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如有多家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勞動者有權選擇其中任何一家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5)勞動者無行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監護人提起職業病診斷申請。
2.職業病診斷相應材料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 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 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3.診斷機構不予受理: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不能提交有效勞動關系證明的;
?? 沒有明確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沒有發現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對應的健康損害的;
?? 其他診斷機構按規定已經做出診斷結論,勞動者沒有新的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新的健康損害的;
?? 不屬于本診斷機構診斷范圍的;
?? 其他原因。
4.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
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限內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監督管理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機構或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對勞動者的健康損害情況、病情變化是否符合相應職業病的臨床表現特點和變化規律進行綜合分析。
(1)現場調查取證
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
診斷機構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必要的現場調查,可以到用人單位調查核實;可以調取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檢查中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監督文書作為診斷依據。
(2)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 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處理意見;
?? 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5.職業病診斷檔案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永久保存,檔案應當包括:
??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 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加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及診斷結論;
?? 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相關部門、機構提交的有關資料;
?? 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資料;
?? 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職業病診斷鑒定
(一)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鑒定遵循兩級鑒定原則,即: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首次鑒定由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鑒定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鑒定申請的時效是按日計算: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個月為三十日,一年為三百六十五日。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變通的,以實際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超過時效規定視為放棄申請鑒定權利。
(二)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
1.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承擔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2)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辦事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
2.鑒定委員會組成由以下條件構成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1)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
(2)專家庫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3)需要對職業病診斷爭議鑒定時,由當事人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抽取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所謂相關的專家庫應包括以下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1)職業中毒診斷專家庫;
(2)塵肺病診斷專家庫;
(3)物理因素職業病診斷專家庫;
(4)職業性放射病診斷專家庫等;
(5)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專家庫;
(6)職業性眼、耳、鼻、喉、口腔、皮膚、病理疾病診斷專家及呼吸、血液、神經等方面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利害關系的;
(3)與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三)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
鑒定的程序主要有四個方面:
(1)審核申請鑒定當事人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并受理;
(2)組織鑒定取證;
(3)組織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4)出具鑒定書。
1.與鑒定有關的資料
(1)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職業接觸史、既往史;
(4)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5)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6)工作場所理念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7)其他有關資料。
2.職業診斷鑒定書
診斷鑒定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鑒定事由;
(2)參加鑒定的專家情況;
(3)鑒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
(4)鑒定時間。
3.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的職業病診斷鑒定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專家庫中選取專家進行鑒定工作,以保證職業病診斷鑒定科學與客觀,保障被鑒定人的合法權益。
四、職業病人保障
《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人的保障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含有:(1)職業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2)職業病病人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3)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4)給予適當崗位津貼;(5)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
對于疑似職業病病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其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對已診斷為職業病的病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職業病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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