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生產單位要嚴格按照《蒙港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的品種、數量按時足額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責任制,不允許擅自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范圍以及將勞動防護用品改發其他物品或現金代替,也不允許少發或不發。對不按規定發放、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和單位應追究責任。
二、勞動防護用品應在工作中使用,各單位要教育員工正確使用方法,在生產勞動中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進入工作崗位。如發現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現象,應當責令改正;對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勞動用品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依照制度給予一定的處罰。
三、勞動防護用品一般應發給員工個人,對由單位洗滌的衣物等防護用品由公司派專人負責清洗、縫補、烘干,集體保管。發給個人的防護用品要妥善保管,因個人原因造成防護用品的損壞、丟失,由個人負責賠償相應的勞保金額。
四、凡新錄用員工根據崗位工種需要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首先到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主管處繳納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等價押金,各生產單位才能為新錄用的員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自備勞保用品符合生產崗位要求的除外,但是必須由生產單位負責人簽批的暫不領用勞保用品說明),工作一個月后退回所繳納的勞動防護用品押金。
五、員工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未達到標準使用期限而離職的,生產單位需要按核定的勞保用品標準使用期限及價格計算勞保費用(勞保結算金額=累計領用勞保用品金額-實際出勤天數*日平均勞保金額),差額部分從工資中扣除。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主管核實扣費結算是否合理后方可在離職申請表簽字。
六、員工在本公司內部調換工種,原發的勞保用品適用于新工種的,應繼續使用;單位臨時組織的作業或因勞動條件變化,原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適應新的勞動環境時,可由分管領導審批,發放與之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企業因停產、工傷、事假一個月以上,應停發勞動防護用品,原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可順延使用時間。
八、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使用的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應由企業集中保管、洗滌、消毒,職工不得自行帶出作業場所。對于防毒面具、防毒口罩、耳塞、耳罩、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絕緣手套等專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齊,并絕對保證質量,單位要定期檢查、試驗,發現失去安全效能不利于員工健康的,應立即停止使用,換發新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各生產單位指派專人負責或兼職管理勞保用品發放工作,負責建立本生產單位勞保用品手工臺賬,同時建立一人一卡勞保用品電子臺賬。每月20日前根據職工出勤、工種變動、發放臺賬、庫存及實際領用情況,制定下月勞保用品需求計劃。每月10日之前同材料會計核對上月勞保用品收、支、存賬。定期核對賬、卡及庫存實物,確保賬、卡、物相符。
十、各生產單位提交的勞保用品需求計劃先由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主管審核批準后方可按流程辦理相關審批。
十一、供應部保管員在勞保防護用品發放過程中,按照領料單上的品名、數量發放,不得更換其它品種,嚴格按照材料領用審批程序辦理。
十二、備用一定數量的防護用品,供接待外來參觀和上級檢查人員使用,同時應建立接待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已領取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使用上述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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