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部新近頒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于4月10日正式實施,與舊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體現了方便勞動者、簡化程序、制度設置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的特點,對用人單位的有關責任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工人職業衛生防護,用人單位不應再“保持沉默”。
新《辦法》在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中,進一步強化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包括具體內容、舉證時限、舉證責任后果等。企業作為職業病診斷與鑒定過程中的一方當事人責任重大,重視企業工人的職業衛生防護,應成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為此,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應該做好以下幾項工作:建立以責任制為核心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法定責任和義務,保護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權益;加大對企業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組織、指導力度,設立專項培訓資金,建立教育培訓檔案;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配備符合防護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積極進行企業職業危害申報和檢測工作,逐步建立企業職業危害申報和檢測報告定期上報制度;重點抓好作業現場職業衛生監管,最大限度改善作業環境,減少職業危害;根據企業自身實際制定完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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