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求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據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用品代替。
2.使用單位的具體責任
(1)使用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貨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使用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護品必須具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的護品。購買的護品須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驗收。并應按照護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3)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護品。使職工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護品;會正確維護保養護品,并進行監督檢查。
(4)使用單位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護品。
(5)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護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切實貫徹執行和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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