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一些用人單位無視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切實履行法定的職業病防治責任,沒有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勞動者沒有得到應有的職業衛生服務,勞動用工制度不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沒有全面落實,勞動者的健康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有些地方政府領導缺乏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有的地方甚至競相降低招商引資門檻,使一些未經職業衛生審查的建設項目違法立項建設。
三是國家關于產業政策調整的有關措施在有的地方沒有得到全面落實,一些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和材料在有些地方仍然繼續使用。
四是監管力量薄弱,尤其是基層有關部門執法力量缺乏有效協調配合,監督執法力度薄弱,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懲處不力。
五是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投入嚴重不足,職業病防治技術裝備得不到補充和更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能力嚴重不足,與當前職業病防治任務不相適應。要求建立、完善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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