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1)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2)住院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4)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6)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于6個月~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9)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性支付。
(10)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性支付。
(11)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12)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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