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對象
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粉塵類、放射性物質類、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具體按照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凡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二、申報受理
轄區內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用人單位,向區衛生局申報。區衛生局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三、申報程序與內容
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必備資料和相關資料:
(1)用人單位基本情況;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資料;
(3)主要產品名稱和產量,主要原、輔料和中間品的名稱和消耗量(產量);
(4)生產工藝流程圖;
(5)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名稱;
(6)相關資料主要包括: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姓名;職業危害警示、告知措施;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場所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檢修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病人管理制度;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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