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一、《審核規范》要求
4.2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用人單位應有經最高管理者批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闡明整體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承諾。
方針應該符合下述條件:
(1)包括至少遵守現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承諾;
(2)適合于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3)包括對持續改進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
(4)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5)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6)傳達到全體員工;
(7)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8)定期進行評審,確保其對用人單位的適宜性。
二、解析
1. OHS 方針為一級要素,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總方針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人單位在OHS 方面的宗旨和方向,它體現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對OHS的指導思想。
2.OHS 方針應由最高管理者親自或授權于專業部門負責人起草制定,必須經最高管理者批準和簽發。
3.OHS 方針包括兩個重要的承諾:①對用人單位遵守國家及機械行業等有關OHS 法律法規標準等的承諾;②對用人單位OHS 目標和OHS 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其中對遵守法律法規等的承諾表明最高管理者對待OHS的態度,包括其的價值觀和期望值;反映了用人單位對OHS的認識和責任,也是用人單位在OHS應做到的一項基本要求。對持續改進的承諾將體現最高管理者是否將己建立的OHSMS予以保持和改進,并使OHS 工作不斷完善和加強。
4.OHS 方針應與用人單位的OHS 特點、性質和規模相適應,體現各用人單位OHS方針的不同特點;方針應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總方針、質量管理方針、環境管理方針等相一致,共性明確,個性突出,不產生矛盾。應具有適用于一段時間的前瞻性。
5.OHS 方針應形成正式文件(在OHS 管理手冊中),通過印發、張貼、培訓等手段,使每個員工了解OHS方針的主要內容,認識到自己在遵循OHS方面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6.OHS方針是用人單位綱領型的文件,應簡明扼要,層次清楚,便于理解。方針應定期用人單位其持續的適宜型和有效性的評審,如修訂時應提前征求有關部門和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7.OHS 方針應向社會公眾公開(如張貼、印發等),并為相關方所獲取提供文本。
8.OHS 方針在上期OHSMS管理評審的基礎上制定的,依據績效測量反饋信息,定期審核其適宜性和有效性,方針闡明了對OHS的指導思想,為用人單位編制并實施OHS計劃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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