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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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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是調整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同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如國家制定的各種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條例、規程、決議、命令、規定或指示等規范性文件。它是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行為準則之一。我國早在建國前夕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就規定“保護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及改進工礦的安全衛生設備”。1982年《憲法》第42條規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1987年全國勞動安全監察工作會議重申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針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1992年11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該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勞動基本法的形式對勞動安全健康提出了基本要求。除《勞動法》外,我國也已頒布多項與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相關的專項法律。目前,已經形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主體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

一、職業安全健康法規表現形式及法規體系

(一)職業安全健康法規的形式

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從形式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1.法律: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通過后由國家主席簽署令予以公布。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應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法律簽署公布以后,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2.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應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并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為標準文本。

3.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1)地方性法規:《立法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后施行。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2)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4.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地方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各類公報上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5.法律效力及法律沖突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做出如下規定:

①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③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④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⑤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土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⑥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⑦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⑧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二)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

1.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钡?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第48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憲法中所有這些規定,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立法的法律依據和指導原則。

2.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違反各項勞動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情節嚴重者的刑事責任做了規定。如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5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钡?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139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職業安全健康基本法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暫時起到了職業安全健康領域基本法的作用,是我國制定各項職業安全健康專項法律的依據。該法以《憲法》為基礎,共13章107條,其中第4章“工作時間和休息放假”、第6章“勞動安全衛生”及第7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主要涉及職業安全健康內容。

4.職業安全健康專項法

職業安全健康專項法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定的單項法律。如1992年11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我國第一部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隨后陸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1年10月27B,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都屬于此類。

5.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

職業安全健康涉及社會生產活動各方面,因而我國制定頒布的一系列法律均與此相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的第三章“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一條指出:“企業必須貫徹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做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章規定:“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其它一些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部分條款也與職業安全健康有關,因而也屬于此類。

6.職業安全健康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批準公布的,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或規范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而頒布的條例、規定等,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

7.各部門發布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規章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為加強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如原勞動部頒布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行政處罰辦法》、《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規定》;國家經貿委頒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衛生部頒布的《工業企業聽力保護規范》等。

8.職業安全健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指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勞動保護規范性文件,是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它以解決本地區某一特定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為目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9.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根據《勞動法》和《標準化法》的規定,職業安全健康標準屬強制性標準,從而賦予了職業安全健康標準的法律地位,也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安全及衛生標準包括主要標準、基礎標準、方法標準、作業場所分級標準等。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標準目錄見附錄?!吨腥A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一章規定:“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第二章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后,該項地方標準即行廢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凡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環境”。

10.國際公約

經我國批準生效的國際勞工公約,也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形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勞工公約,是國際職業安全健康法律規范的一種形式,它不是由國際勞工組織直接實施的法律規范,而是采用會員國批準,并由會員國作為制定國內職業安全健康法規依據的公約文本。國際勞工公約經國家權力機關批準后,批準國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該公約發生效力,并負有實施已批準的勞工公約的國際法義務。新中國成立后已加入的條約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等。

11.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指的是行業技術規范、與政府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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