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梯操作人員必須經過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專業培訓,取得操作證后方能獨立操作。
(二)電梯使用前進行潤滑并檢查電氣剎車,安全裝置及鋼絲繩是否完好。
(三) 開啟廳門進入轎廂前,必須先檢查轎廂所在位置,確認在本層后,方可進入轎廂。
(四) 電梯正式使用前,應先將電梯上下試運行數次,檢查安全開關,應急報警等裝置,無異常現象,方可投入使用。
(五)電梯運行時,電梯操作人員應思想集中,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如需離開,必須將電梯停在基站,并鎖好層門。
(六) 嚴格按電梯額定重量載人、載物,嚴禁超載,
(七)貨梯嚴禁作客梯使用,不得超載使用。所載重物安放應均衡,載貨重心不要太偏心。
(八)不允許裝運易燃、易爆品,如遇特殊情況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轎廂內嚴禁吸煙。
(九)在等候裝載貨物或乘客時,操作者與其他人員不得站在轎門與廳門之間,應站在轎廂內或層廳門外等候。
(十)電梯正常運行時,不準開啟安全窗運超長物件。
(十一)不得短接層門或轎門電氣連鎖做正常運行。嚴禁在層門或轎門敞開的情況下,用檢修速度作正常行使。轎廂未停穩,不準打開轎門。
(十二) 電梯運行必須用手來操縱按鈕開關,不準用身體或其他部位代替手。操作者應勸阻乘客在轎廂內打鬧和靠在門上。
(十三) 電梯在運行中嚴禁直接改變運行方向,如需改變,必須在電梯停止后進行。
(十四)電梯在上面時,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底層。
(十五)載貨電梯應指定專人操作及管理,使用后將電源切斷。
(十六)操作者在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檢修,并協助檢修人員工作。
(十七)電梯使用完畢后,應將轎廂停在基站,并按電梯要求鎖好電梯。
(十八)檢修或停用時應將電梯落到底層。
(十九)電梯在檢查周期內使用。
(二十)所設避雷針和接地線要定期檢驗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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