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水質化驗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頒發的操作證,持證上崗。
2、水質化驗工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水質化驗工應熟悉本地水源情況及鍋爐水處理系統的工作原理和裝備的技術性能;應配合有關人員對水質進行定期檢驗,檢查與評價水處理效果。
4、按規定妥善保管各類化學藥品和試劑。
5、化驗工作所需的量具、儀表等應按規定定期校驗。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1、據項目的具體要求,備好適用的器具,使用前應認真洗滌,保證其清潔無污染。
2、根據項目的具體要求,備齊所需的化學藥品和試劑,并認真檢查其成份、濃度、純度等級、有效期等,品質參數應符合規定。
3、備齊并檢查化驗所需的各種儀器、量具等,應標定合格,保證其準確可靠性。
三、操作
1、采集水樣用的容器應是玻璃、陶瓷器皿。采水樣時應先用水樣沖洗三次后才能采集水樣,采后迅速將瓶蓋蓋好。
2、采集鍋爐給水的水樣時,應在水泵的出口處或給水的流動部位取樣。
3、采集爐水水樣時,接有水樣冷卻器者,應調節冷卻水量及取樣閥門,使水樣溫度在30-40℃范圍內,流速穩定并控制在500-700mL/min范圍內;沒有水樣冷卻器者,取樣時應使用耐熱器,并注意緩開取水閥門,取樣人員應避開水流方向正面,防止燙傷。
4、采集水樣的數量應能滿足試驗和復核的要求。
5、測定水樣中的溶解氧等不穩定成份時,按規定的方法進行現場化驗。
6、各種水質化驗分析的方法,應按GB1576-2008《工業鍋爐水質標準》附錄A“水質分析方法”執行。
7、原水至少每年化驗一次。化驗的項目包括:硬度、堿度、pH值、溶解固形物或氯根等,有條件時,可做水質全分析及相應增加化驗次數。經過混凝、沉淀、過濾的原水,每日做一次化驗,化驗項目有:pH值、懸浮物等。
8、離子交換器輸出的除鹽水一般每2h化驗1次硬度;每8h化驗1次氯根。H-Na系統離子交換器的軟水還應增加對pH值、堿度、電導率的測定。出氧器的出水,每班做一次溶解氧的化驗,當除氧器的負荷波動時,相應增加化驗次數。向給水投加Na2SO3 進行化學除氧時,還應化驗爐水中的SO2-2 的含量。
9、爐水應每2h化驗一次。化驗項目包括:全堿度、酚酞堿度、磷酸根、pH值、溶解固形物。
10、根據爐水化驗結果,由化驗工監督鍋爐排污。
四、收尾工作
1、正確填寫水質化驗記錄并及時向有關人員通報化驗結果,提出采取相應措施的建議。
2、清洗化驗用的器具,整理并妥善保管化驗藥品及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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