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現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2、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3、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檢查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4、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5、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6、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7、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
8、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坂到零位,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緩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9、作業中,如遇五級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將回轉機構的控制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
10、作業完畢后,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臂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11、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2、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13、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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