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礦井防塵工必須進行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和學習,經過考試取得職業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培訓內容如下:
1.1 職業健康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粉塵危害分級監察規定》、《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修改〈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等。
1.2 熟知礦井職業健康危害因素防護設施、設備的安裝標準和使用方法。熟知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方法。
1.3 掌握崗位職業健康危害因素的規定限值。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粉塵濃度見表一。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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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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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許濃度/(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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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粉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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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性粉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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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50
50~<8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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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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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
0.5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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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濃度超過規定時,必須采取降低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措施。
1.4 掌握發生職業健康危害事故時應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識。
2. 進入現場作業前必須佩戴完好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靜音耳塞、防塵口罩等。
3. 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3.1 總粉塵:
3.1.1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
3.1.2 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3.2 呼吸性粉塵:
3.2.1 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剝)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
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3.2.2 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3.3 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3.4開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3.5 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礦主管單位和分管領導。對存在職業健康危害的地點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并監督責任單位落實整改。
4.安裝維護礦井防塵設施和設備,確保礦井防塵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4.1 防塵設施安裝標準
4.1.1 礦井主要運輸道,采區回風道,膠帶斜井,膠帶運輸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進巷道,溜煤眼翻車機,輸送機轉載點等處均要設置防塵管路。膠帶斜井和膠帶運輸平巷管路每隔50m設一個三通閥門,其他管路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閥門。
4.1.2 井下所有轉載點、煤倉口必須有完善的轉載點噴霧裝置和風流凈化水幕裝置;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主要進風大巷、進風斜井及掘進工作面都必須安裝凈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過30m,掘進工作面距迎頭不超過50m,水幕霧化全斷面。
4.1.3 礦井防塵供水管路應根據供水距離、水量、水壓等因素合理選擇管路直徑,當供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加壓泵。
4.1.4 防塵供水系統中,應安裝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于0.3mm,水的PH值應在6~9.5的范圍內。
4.2 防塵設備安裝標準
綜掘巷道應安裝除塵風機,其標準如下:
4.2.1 除塵風機安排專人進行管理,并實行掛牌管理.
4.2.2 除塵風機的設備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
4.2.3 除塵風機必須吊掛或墊高,離地面高度大于0.3m。
5 .嚴格按照礦井煤塵清掃沖洗周期清掃沖洗巷道煤塵。
6.監督防塵設施、設備使用單位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防塵設施和設備。
7. 下班后,檢查職業健康防護用品是否完好。如不完好立即更換,否則不得進行下班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