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章適用于公司井上下絞車房、通風機房、局部通風機、乳化液泵站或其他產生噪聲地點的操作。
第二節 上崗條件
第二條 提升機司機、通風機司機、局部通風機司機必須培訓職業危害防治相關知識,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2學時,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操作。
第三節 安全規定
第三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衛生限值職業接觸8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85dB(A)。職業接觸4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88dB(A)。
1.職業接觸2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91dB(A)。
2.職業接觸1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94dB(A)。
3.職業接觸0.5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97dB(A)。
4.職業接觸0.25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100dB(A)。
5.職業接觸0.125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103dB(A)。
6.但最高不能超過115 dB(A)。
第四條 井上下絞車房、各硐室室內墻壁、屋面鋪設吸聲器或設置隔聲屏。
第五條 在產生噪聲的地點必須佩戴耳塞。
第四節 操作順序
第六條 進入崗位操作前必須佩戴防聲耳塞、耳罩或防聲帽等崗位所需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 進入崗位后要認真檢查崗位配置的隔音、消聲設施,確認隔音、消聲設施無異常現象時,方可進行崗位操作。
第八條 如隔音、消聲設施出現故障時,要及時報告本單位相關領導,安排人員對故障進行維修處理,確保隔音、消聲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九條 加強日常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轉,有效控制設備異常而造成噪聲的上升。
第十條 崗位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崗位操作,對未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的人員,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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