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總則
第1條防塵工作的目的是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采用綜合方法減少采、掘、機、運、通等作業過程中粉塵發生量和降低空氣中浮游粉塵量,從而創造礦井文明生產環境,保障職工身體健康,杜絕煤塵事故的發生。
第二節 井下測塵工
第2條測塵人員下井工作前,要認真檢查測塵儀。使用光電測塵儀,電流、電壓、氣流量要達到規定值;使用礦用采塵器,要帶足予先編號和稱重的濾膜紙。測塵員應同時攜帶瓦斯鑒定器。
第3條對井下產塵點空氣中含塵量每半月測定一次。主管防塵工作技術人員依據上述原則,編制每月測塵計劃書。使測塵工作按規定進行定點、定時、定位進行。當新水平、新工作面投產或工藝發生變化和新的開采技術、新的防塵手段投入使用,要在一周內對粉塵的發生情況進行評價。
第4條測塵點附近20米范圍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使用測塵儀作業。
第5條選擇測塵位置總原則是把測點布置在塵源的回風側,粉塵擴散得均勻地區的呼吸帶(呼吸帶是指作業場所距巷道底板高1.5米左右,接近作業人員呼吸的地帶)。
第6條采樣器受塵口,要對準風流方向。采樣時間須達到儀器量程所規定的時間。
第7條測塵儀、分析天平要定期校正,超過規定允許誤差,嚴禁使用。鎘鎳電池系易爆品,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充放電。老化電池要妥善處理。
第8條井下嚴禁拆卸測塵儀器,發生故障上井修理。
第9條測塵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有合格證者,方向操作。
第10條測塵人員有權監督井下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如發現違章作業,測塵員有權先行停止作業,后報主管礦長整改處理。
第11條測塵人員必須準確及時填寫測報表,不得空點漏測,謊報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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