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的隔爆設施安裝工。
第二條 隔爆設施安裝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井下隔爆設施的安裝。
2、負責井下隔爆設施的維護。
3、負責井下隔爆設施的拆除。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隔爆設施安裝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條 隔爆設施安裝工需要掌握以下期識:
1、熟悉人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隔爆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隔爆設施的有關規定。
4、了解隔爆設施的安裝要求和質量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時安設隔爆設施(水棚或巖粉棚)。
第六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主要隔爆棚: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申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第七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輔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迸風、回風巷道。
2、采區內的煤層掘進巷道。
3、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4、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第八條 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L異,輔助水棚不低于200m
第九條 水棚的排間距為1.2一3.0m,主要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于30m,輔助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于20m,分散式布置的棚區的長度不小于120m。
第十條 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軌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應保持統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的巷道斷面應與前后各20m長的巷道斷面一致。
第十一條 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650斜鉤,鉤長5m,相向吊掛。
第十二條 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變坡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第十三條 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十四條 水袋棚應在距采煤工作面迸、回風巷60一200m和距掘進巷道迎頭60一200m處安設(首列距離)。
第十五條 在有支護的巷道申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需改變的,要制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四、操作準備
第十六條 備齊所需水袋、鉤子、膠管、彎興及工具等。
第十七條 檢查所安設水袋(槽)地點的頂幫是否完好,附近5m內有無安全隱患,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五、操作順序
第十八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檢查頂板(周邊) +備料+吊掛+注水+檢查質量+清理現場。
六、工常操作
第十九條 安裝及回撤時,要2人配合好,1人觀察頂板,1人吊掛及回撤。
第二十條 在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須首先停電,并執行停送電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在運輸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監護、指揮運行車輛,確保安全施工。
第二十二條 在安裝及回撤水袋(槽)時,如巷道超高,應用木馬或鐵馬。
第二十三條 吊掛要按照具體規定,依次安設掛桿、吊鉤、水袋(槽),吊掛要整齊。
第二十四條 向水袋(槽)中注人清水,水量充足。
第二十五條 查驗安裝的水袋(槽)的質量,保證不漏水、不歪斜。
七、特殊操作
第二十六條 在頂板及附近巷道的支護有隱患時,應首先處理,處理完后方可吊掛操作。
第二十七條 安裝及回撤時,頂板、支護發生變化時,應停止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二十八條 把剩余的水槽、鉤子整理好帶到指定地點。
第二十九條 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將新安設(拆除)的隔爆設施標注在圖紙上,并建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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