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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及職業病防治法宣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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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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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 江澤民主席簽署第六十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職業病發病形勢嚴峻 侵害勞動者健康權益問題突出 人口老齡化與勞動力可持續發展 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 多種所有制與發展市場經濟 國企改革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與流動勞動者的形成 加入WTO帶來的挑戰 職業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預防、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 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促進經濟發展 職業病防治法立法指導思想 明確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權利義務關系 職業病防治義務人——用人單位 健康權益主體——勞動者 轉變政府職能 依法監管、制定規劃、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障 處理好三類法律關系,政事分開、政企分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政府與管理相對人(用人單位、服務機構) 職業衛生服務提供者與用人單位 發揮全社會的作用 行業自律、工會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 職業病防治法的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職業病防治活動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嚴重的職業病 接觸粉塵、放射性、有毒有害作業 按照職業病名單實施管理 適用于產生職業危害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用人單位)理論上說,不包括沒有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 參照執行:其他單位 中國人民解放軍參照本法制定辦法 職業病防治原理 職業病的特點 可預防而難以治療:從源頭控制 人為性:規范用工行為,規范作業行為 疾病控制的公共衛生理論 通過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術措施,實施綜合防治策略 職業病防治與傳染病防治的區別 治理職業危害: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 消除傳染源(治療病人)、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 職業病防治原理(續) 一級預防:病因預防(群體) 預防、消除危害源頭 二級預防: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控制(群體) 工作場所定期職業危害評價 健康監護制度 三級預防:控制疾病惡化,挽救殘存功能(個體) 職業病人的治療與康復 保障職業病人的權益 職業病防治法目錄 第一章 總則(1--12條)第二章 前期預防(13—18條)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19—38條)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39—54條)第五章 監督檢查(55—61條)第六章 法律責任(62—76條)第七章 附則(77—79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 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八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監督的特征 1 實施國家監督的機關必須法律授權的機關, 其他非法律授權的機關無權實施國家監督。 2 國家監督是依法實施的監督, 具體實施國家監督的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超越法律賦予的職權 實施監督。 3 國家監督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監督, 依法實施的監督是由法律保證其必須得到執行。 4 國家監督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監督, 其效力范圍及于主權國家管轄領域之內。 5 國家監督是具有權威性的監督, 它以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為依據,體現的是國家意志, 所有被監督對象都必須服從。 第九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 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用人單位 勞動者 履行保護健康義務 主張健康權利 政府監管部門 職業衛生服務機構 職業病防治法有關當事方法律關系 前期預防 立法意圖:控制危害產生源頭 主要內容 工作場所的基本衛生要求 法第十三條 條例第十一條:《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危害控制 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一般職業危害與嚴重職業危害 普通職業危害與特殊職業危害 嚴格控制新建項目危害,積極治理現有企業危害 建設項目業主 前期預防(續) 建設項目管理 可行性論證 初步設計 施工 竣工驗收 職業危害預評價 職業危害嚴重 的項目 三同時 控制效果評價 職業衛生技術機構介入 職業衛生技術機構介入 政府監管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立法意圖 明確勞動工作過程中職業病防治要求 明確用人單位在用人過程中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明確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利 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職責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續) 主要內容 用人單位建立職業衛生責任制 法定代表人負責制、職能機構及人員配備、層層落實責任 職業危害登記申報制度 工作場所危害控制制度 工作場所危害監測評價、危害警示標志、危害控制措施 勞動者健康監護制度 上崗前、在崗中、離崗時健康體檢規定 緊急情況下應急體檢規定 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續) 作業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設備使用管理、內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對粉塵、放射性、急性職業危害的特別規定 控制職業危害轉移的規定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續) 用人單位 勞動者 義務: 配備防護設施、治理職業危害 作業場所危害評價與管理 勞動者健康監護(上崗前、在崗中、離崗時) 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場所、培訓教育) 建立危害監測和勞動者健康檔案 職業病報告義務 對患職業病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參加工傷勞動保險 落實職業危害治理和職業病防治經費 未成年工、女工保護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續) 用人單位 勞動者 權利: 獲得職業衛生培訓教育 獲得職業衛生防護 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服務 知情權:危害、危害后果、防護條件 要求改善工作條件 拒絕強令違章操作、冒險作業 批評、檢舉、控告 參與民主管理 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要求并獲得健康損害賠償 法定職業病 定義: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職業活動中產生 接觸職業危害 列入國家職業病范圍 與勞動用工行為相聯系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人保障 立法意圖 體現保護受害者和職業病患者權益 理順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與現有醫政管理法律法規銜接 與現有職業病待遇規定和社會保障立法相銜接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人保障(續) 職業病診斷 診斷機構條件 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醫療衛生機構 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診斷人員 執業醫師 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 勞動者有選擇診斷地的權利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人保障(續) 診斷原則 職業史、危害接觸史 現場危害調查評價 臨床表現、實驗室輔助檢查 三人以上集體診斷 推定診斷原則 《診斷證明書》 診斷醫師共同簽署 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診斷爭議鑒定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專家庫 診斷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鑒定申請 鑒定委員會的組成及其專家抽取辦法 兩級鑒定,省級鑒定終結 回避原則 用人單位舉證責任 提供現場危害監測資料 提供勞動者健康監護資料 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人保障(續) 保障方面的規定 疑似職業病人獲得診斷保障 職業病人待遇保障 就醫、治療、康復、工作安排 經濟補償 費用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變更時職業病人的安置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義務 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衛生行政部門的職權與職責 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的行政控制措施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自身隊伍建設,落實執法責任制 法律責任 針對管理相對人(用人單位、衛生服務機構) 行政法律責任 罰種: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責令停止使用、責令限期治理、責令停建、責令關閉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技術服務資格等等 處罰額度最高達到50萬元 刑事責任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 民事責任 承擔健康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監管者的法律責任(衛生行政部門) 行政處分 降級、撤職、開除…… 刑事責任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瀆職罪…… 增強衛生行政執法的責任意識 可能導致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違法后果的情形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對不符合規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事項,予以批準; 發現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業,不予取締; 對已取得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批準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不再具備規定的條件,不撤銷原批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發現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不按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虛報、瞞報; 職業病防治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職業衛生配套規章: 職業病分類目錄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 職業衛生監督程序 ··· ··· 塵肺病 防治條例 放射衛生配套規章: 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 防護器材、含放射性產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管理 ··· ··· 規范用人單位 規范執法行為 規范技術服務 標準與技術規范 職業病防治法配套規章框架 職業病防治法配套規章 職業病危害分類 危害項目申報 職業病危害因素 職業病目錄 作業場所管理 作業管理 …… 健康監護 職業病診斷鑒定 技術服務機構 職業危害評價 職業衛生監測 …… 職業衛生標準 工業企業設計 接觸限值 診斷標準 檢驗方法 放射衛生防護 聽力保護規范 …… 事故處理 監督程序 處罰辦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職 業 病 防 治 法 總 則 前期預防 生產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監督檢查 法律責任 附 則 現已發布的配套規章和文件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衛生部令20號)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衛生部令21號)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令22號)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23號)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24號)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衛生部令25號)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31號令)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法監發2002 63號文)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2002 63號文) 職業病目錄(衛生部、勞動保障部 衛法監發2002 108號文) 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 142號) 職業衛生標準分類 強制性標準(全文強制、條文強制) 作業條件衛生標準 職業接觸限值 職業病診斷標準 放射防護標準 防護用品衛生標準 推薦性標準 標準編號 組成:代號 順序號 發布年號 強制性標準:GBZXXXX-XXXX 推薦性標準:GBZ/TXXXX-XXXX 例:GBZ2-200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4章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GBZ/T157-2002 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衛生部2002年4月9日發布 158項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2-2002)(385種) 職業病診斷標準(110) 職業照射、放射防護標準(42) 職業衛生專業基礎標準(2) 檢測方法(1) 職業接觸限值定義 職業衛生標準,又稱 “職業接觸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OEL) 職業病有害因素的接觸限量標準 為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響(adverse effects)的容許接觸水平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粉塵 (47種) 毒物 (329種) 物理因素 (8種) 生物因素 (1種) 化學因素的OELs可分為: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 TWA) 最高容許濃度 (MAC)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 (STEL)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的容許接觸水平 最高容許濃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均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指即使在符合當日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情況下,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分鐘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即短時間容許接觸水平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衛生部23號令 立法宗旨: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勞動者健康監護,保護勞動者健康 主要內容: 健康監護的內容 職業健康檢查:崗前、崗中、離崗、應急檢查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 用人單位的責任 1、建立健康監護制度 2、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崗前、定期、離崗、應急) 3、結果告知勞動者 4、定期復查和醫學觀察 5、職業禁忌人群調離 6、對疑似職業病人的報告 體檢機構的責任 1、體檢機構的合法性 2、對結果的客觀、真實并承擔責任。 3、體檢后30日內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 4、對疑似職業病人、患職業禁忌證者的報告(體檢后30日內)并通知用人單位 5、對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應及時通知勞動者本人 職業禁忌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衛生部24號令 立法宗旨:規范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 主要內容: 對診斷機構的批準和管理(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 對診斷醫師的要求(培訓合格) 規定診斷程序和診斷原則 規定鑒定程序和具體要求 鑒定組織和專家庫的管理 法律責任 勞動者的診斷選擇權 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依據本條規定,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有診斷地的選擇權: 1、勞動者可以申請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職業病診斷; 勞動者的診斷選擇權(續) 2、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在本人居住地進行職 業病診斷; 3、用人單位所在地和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 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的, 勞動者有權選擇其中任何一家機構進行 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報告制度 一、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 二、職業病報告責任主體(人) 三、職業病報告程序與時效 四、對職業病報告的處理 五、職業病報告的公布 職業病報告制度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職業病報告責任主體(人) 根據本法規定,職業病報告責任人或責任主體應包括下述機構: 1、診斷職業病醫療衛生機構; 2、接診急性職業病的綜合醫療衛生機構; 3、用人單位 以上機構依法承擔職業病報告的義務。 ?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衛生部25號令 立法宗旨:規范職業病危害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少損害 主要內容: 職業病危害事故界定原則:根據危害程度(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分為 一般、重大、特大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的主要內容 用人單位、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工會等組織的在職業病事故中的應采取的控制措施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規定 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結案和法律責任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31號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立法宗旨: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 主要內容: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范圍 分級認證(國家級和省級) 分項目認證 認證程序 認證組織和專家庫管理 認證后的監管(續展、日常監督) 法律責任 服務對象與作用 為衛生行政部門服務 監督執法提供技術支持 職業衛生管理 起草職業危害控制規劃 起草職業病防治法律規范和技術標準 科研、教育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為用人單位服務 提供職業衛生中介服務、技術證據 為其他部門服務 技術咨詢和委托性服務 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范圍 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評價 職業健康檢查、健康管理 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以及康復 工作場所職業危害控制工程技術防護 防護設施、設備、個人衛生防護用品效果評價 化學品毒性鑒定與評價 …… 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續) 法律責任(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四條) 違法情形 未取得資格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服務 超范圍服務 不按規定履行法定服務職責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 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續) 法律責任種類 行政法律責任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沒收收受的財物 取消資格 行政處分 刑事責任 連帶責任 典型案例 正己烷中毒 15宗 310多人中毒 嚴重事故:1996年深圳輝開電子廠發生的76人中毒事件 多發工廠:電子廠、印刷廠、鞋廠、橡膠廠 三氧化二砷中毒 我省某藥用玻璃廠12人中毒 臨時搬運工 面部、頸部出現皮疹 工作連續2小時后 無任何防護用具 同上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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