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與危害因素
1.將普通照明設備帶入高瓦斯濃度區或瓦斯突出區使用。
2.照明設備使用電壓不符合設備電壓要求。
3.瓦斯電器信號設備使用裸線和絕緣不良的導線。
4.不注意保護瓦斯報警設備,時常敲打。
5.作業人員未通過安全技術交底培訓就上崗。
二、安全注意事項
1.開工前,施工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工、爆破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已成洞地段,瓦斯已封閉,襯砌中溢出瓦斯量甚少,可以采用一段非防爆燈具,但在成洞地段地點的起點,應設置瓦斯電閉鎖探頭,一旦瓦斯濃度超標,應立即切斷燈具電源。
3.洞內工地移動照明,應采用礦燈或防爆應急燈。
4.嚴禁將普通照明設備帶入高瓦斯濃度區或瓦斯突出區使用。
5.按技術人員要求,在低瓦斯隧道內,照明用電不應大于220V,高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不應大于110V,不得私自更換電壓。
6.作業地段,嚴禁私自在照明電纜倆接電器設備,導致隧道施工照明不足。
7.瓦斯隧道內照明輸電線路不得使用裸線和絕緣不良的導線。
8.當電器設備損壞時,嚴禁私自拆卸修理。
9.嚴重瓦斯隧道、煤礦和瓦斯突出隧道照明電器應該使用防爆型,開關應設置在進風道或洞口。
10.礦燈充電房應設置在離洞口50米以外。
11.瓦斯隧道內的電氣信號,除了信號集中醒目外,還能同時發光和發聲,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要求有關人員更換。
12.開挖斷面掘進時,照明設施及時跟上,并保證工作面照明亮度達到要求。
13.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的允許值時,應切斷電氣設備的電源,人員撤出洞外。
14. 禁止洞內電氣設備接零。
15.檢修和遷移電氣設備(包括電纜移動、更換防爆燈泡)必須停電進行,不準帶電作業,普通型攜帶或測量儀表(電壓、流動功率表等)只準在瓦斯濃度1%以下的地點使用。
16.洞內的任何操作人員(包括電工、鉗工),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處理,電氣設備的修理工作應在洞外進行。
17.開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燈具,必須采用EXd I型礦用防爆燈,不得隨便換用燈具。
18.隧道內非瓦斯工區和低瓦斯工區的電氣設備與作業機械可以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機械嚴禁私自駛入高瓦斯工區和瓦斯突出工區。高瓦斯工區和瓦斯突出區的電氣設備與作業機械,必須使用防爆型。
19.不得對瓦斯信號設備、照明設備進行破壞,要確保其正常工作。
重點強調:
1.在高瓦斯地區和瓦斯突出區必須使用防爆型照明設備。
2.照明設備使用的電壓必須根據工作環境選用安全的電壓。
3.檢查照明設備線路,不得使用破損、裸露電纜。
4.洞內的任何操作人員,不得在洞內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處理。
5.不得對瓦斯信號設備、照明設備進行破壞,要確保其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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