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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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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惠城際軌道交通GZH-11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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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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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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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電氣設備的絕緣狀況必須良好,各項絕緣指標應達到規定值,凡有裸
露帶電部位的電氣設備和易發生電擊危險的區域,都應有符合要求的防護,如
圍欄、護網、箱、匣等屏護設施。
2. 電氣設備及其相連機械設備的金屬部分,可能由于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
須根據供電系統的特點采取保護性接零或接地措施;手持式電動工具和符合安
裝條件的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安裝觸電保安器。
3. 施工用電的線路及設備,應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安裝設置,并應符合當
地供電部門的規定。使用期超過六個月則應符合正式電力工程的技術要求。
4. 嚴禁將電線路搭靠或固定在機械、欄桿、鋼筋、管子、扒釘等金屬件上。電線路的架設
高度,與建筑物的距離以及和公路、鐵路等平行或交叉時,應符合鐵道部現行的《鐵路電
力設計規范》的規定。
5. 各種機床、金屬設備上所有局部照明及其它易發生電擊危險場所的照明和行
燈應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電壓,在金屬容器內或特別潮濕的環境中工作時,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安全電壓的電源應用雙線圈變壓器,手持行燈應有絕
緣良好的手柄和護罩。
6. 對電氣設備、絕緣用具必須定期檢查、測試,防雷設施每年在雷雨季節之前
應檢測,手持電動工具應由專人管理,每月檢查一次,絕緣用具每三個月測試
一次。高壓絕緣用具,每半年測試一次,凡不合要求的機具,嚴禁使用。
7. 變、配電室不應使用易燃的材料建筑,門向外開,建筑結構應符合防火、
防水、防漏、防小動物串入和通風良好的要求;在采用外來電源和自備發電機兩個電源交替使用時,必須安設能防止溝通兩個電源的連鎖裝置。
8. 安全用電除應執行本規則外,還應按鐵道部現行的《鐵路電力施工規范》
和《鐵路電力施工技術安全規則》執行。
9. 補充安全技術交底:
交底人: 復核: 負責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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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全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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