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內容:
1.在坑洞內作業、夜間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揚所,作業廠房、料具堆放場、道路、倉庫、辦公室、食堂、宿舍等,應設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得只裝設局部照明。
停電后、操作人員需要及時撤離現場的特殊工程,必須裝設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
2.現場照明應采用高光效、長壽命的照明光源。對需要大面積照明的場所,應采用高壓汞燈、高壓鈉煤或混光用的鹵鎢燈。
3.照明器的選擇應按下列環境條件確定:
1)正常濕度時,選用開啟式照明器;
2)在潮濕或特別潮濕的場所,選用密閉型防水防塵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燈頭的開啟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塵埃但無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采用防塵型照明器;
4)對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必須按危險場所等級選擇相應的照明器;
5)在振動較大的場所,選用防振型照明器;
6)對有酸堿等強腐蝕的場所,采用耐酸堿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和器材質量均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不得使用絕緣老化或破損的器具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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