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稱 | 施工部位 或層次 | |||||
施工內容 | 交底項目 | 塔吊安全交底 | 交底日期 | |||
交底內容: 1. 塔吊安裝好后,必須經市勞動局等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組織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 塔吊的操作和指揮工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無證開機。 3. 作業前應檢查塔吊的零配件、各種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并進行調試運轉,確認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 4. 操作人員工作時思想集中,不做與本職無關的事,嚴禁閑人上機。 5. 起吊重物時,要先行試吊,做到慢慢起吊,重物離地面50㎝時稍停,待重物穩定后再繼續起升,中途停電或人員離崗,各控制器應轉到零位,拉閘鎖箱。 6. 起吊臂改變仰角時,必須空載進行,變幅時不能同時做其他動作,塔吊禁止做快速回轉。 7. 塔吊在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暴雨時,應暫停使用,大風雨過后應全面檢查塔機,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8. 運行中發現有異常,應停機檢修,檢修時應拉閘,鎖箱并掛設“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標志牌或設臨護人。 9. 塔吊的操作工和指揮工必須熟悉GB508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操作工必須服從指揮工指揮,并堅持十不吊原則,上下吊物時均應鳴鈴示警。 10.夜間作業、工作均應有足夠的照明、視線清楚。 11.作業完畢,吊鉤升到距離起重臂2-3M位置,所有控制器轉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12.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十字作業,并做好本機的使用、停用、維修和保養的臺班記錄。 ? ? | ||||||
交底人 | 被交底人 | |||||
項? 目 負責人 | ||||||
執 行 情 況 | ? ? ? ? ? ? 安全員:?????????? 年??? 月??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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