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勾頭施工應在約定的停水期限內完成。
2. 閘門關閉、開啟工作應由管理單位的人員操作。
3. 切管后新裝的管件應按設計或管理單位要求砌筑支墩。
4. 新建與已建管道連通后,開閘放水時應采取排氣措施。
5. 切管時應將被截管段支牢或吊裝固定;卸蓋堵時應將蓋堵懸吊或支牢。
6. 勾頭施工應統一指揮,明確分工,與管理單位派至現場的人員密切配合。
7. 新裝閘門與已建管道之間的管件,應在清除污物并消毒合格后,方可安裝。
8. 切管或卸蓋堵時,應及時排水,控制管道中的水量,始終保持集水坑水面低于管底。
9. 工作坑邊坡應穩定,不得塌方,排水設施應齊全,排水路線通暢,且不得影響交通和居民的生活。
10. 勾頭前應根據管徑、埋深和現場環境狀況編制勾頭方案,規定工作坑尺寸、排水措施、勾頭方法、程序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管理單位簽認。
11. 關閘后,應開啟停水管段內的消火栓或用戶水龍頭放水;管段內仍有水壓時,應檢查原因,采取降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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