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過河管道宜在枯水季節施工。
2. 管道驗收合格后應及時回填溝槽。
3. 作業區臨水邊緣應設護欄和安全標志。
4. 過河管道施工,應向河道管理部門申辦施工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5. 需到超過1.2m深的水域作業時,應選派熟悉水性的人員操作,并應采取防溺水的安全措施。
6. 施工前應調查河道的水文和工程地質資料與最高洪水位、流量、流速、上下游閘堤建筑、通航情況及施工范圍內的地上、地下設施等河道現況;據此,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7. 河水完成導流,圍堰或壩內疏干后,方可開挖管道土方;作業中應隨時觀察壩、圍堰的穩定、滲漏情況;發現滲漏必須及時處理;發現坍塌征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機械、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并搶修壩、圍堰。
8. 導流渡管施工時渡管的過水斷面應經水力計算確定;安裝雙排以上渡管時,渡管之間的凈距應大于或等于2倍管徑;渡管應采用鋼管焊接,上下游壩體范圍內的管外壁應設止水環;渡管吊裝應采用起重機進行;人工運渡管、就位應統一指揮,上下游作業人員應協調配合;渡管必須穩定地嵌固于壩體內。
9. 采用筑壩或圍堰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筑堰應自上游開始至下游合攏,堰頂填出水面后應分層夯實。
(2) 壩、堰頂的高度應比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最高水位高70cm以上。
(3) 壩、圍堰的設置應滿足過河管道開槽、安裝作業、施工排水等要求。
(4) 圍堰外形的確定應考慮河道斷面被壓縮后流速增大,引起對堰體、河床沖刷等因素的影響。
(5) 壩或圍堰斷面應根據壩、堰體高度和迎水面水深、溝槽深度、河床地質情況與施工時的運土、堆土、排水設施等因素確定;壩或圍堰斷面應滿足在施工期間最大流量、流速時,壩或堰體穩定性的要求。
(6) 拆除壩和圍堰應事先通知河道管理部門,拆除時應從河道中心向兩岸進行,將壩和圍堰拆除干凈,不得影響航運和污染水體。
10. 沉管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管吊點應據吊裝應力與變形進行驗算確定。
(2) 管段在水中采用浮箱法分段連接時,浮箱必須止水嚴密。
(3) 水下回填時,應投拋砂礫石,將管道拐彎處固定后,再均勻回填溝槽。
(4) 在河道內進行管道浮運、拖運、沉放等作業,應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門的規定,并應在航道管理部門的監護下進行。
(5) 沉管時應在上游設拉結繩;管道充水時應同時排氣;下沉速度不得過快;吊裝沉管的兩端起重設備,應同步沉放,保持管道水平,待管段在槽底就位穩固后,方可摘除吊鉤。
(6) 沉管作業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1) 在岸上組裝的鋼管段應進行水壓試驗,確認合格。
2) 沉管作業船舶必須錨固保持船體平穩。
4) 沉管必須用纜繩捆綁牢固。
5) 灌水設備和排氣閥門應完好、有效。
6) 潛水員的潛水準備工作完成,并經檢查,確認合格。
(7) 牽引起重設備應完好且安裝完畢,經試運轉確認合格;在岸邊設卷揚機進行牽引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卷揚機操作工應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2) 作業時必須設信號工指揮,作業人員應精神集中,步調一致。
3) 卷揚機制動操作桿的行程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或阻卡現象。
4) 卷揚機應搭設工作棚。操作人員應能看清指揮人員和拖動的管子。
5) 運行前方和兩側必須劃定作業區、設安全標志,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
6) 使用皮帶或開式齒輪傳動的部分,均應設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拉板式滑輪。
7) 作業中,嚴禁任何人跨越正在作業的鋼絲繩;卷揚機工作時,操作人員禁止離開卷揚機。
8) 雙筒卷揚機兩個卷筒同時工作時,每個卷筒的起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50%,嚴禁超載作業。
9) 作業前,應檢查卷揚機的彈性聯軸器、制動裝置、安全防護裝置、電氣線路及其接零或接地線和鋼絲繩等,均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10) 卷揚機前方設導向滑輪時,導向滑輪至卷揚機的距離不得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并應使鋼絲繩與卷筒軸保持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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