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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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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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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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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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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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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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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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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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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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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1. 土方開挖前,應再次核實地下管線、建(構)筑物情況,確認安全。
2. 并開挖過程中,井壁遇突出的石頭、混凝土塊和碎磚瓦塊等,應及時清除。
3. 土壤中有水時,必須先對水采取控制措施,待符合施工設計要求后,方可開挖。
4. 在距各類管道1m范圍內,應人工開挖,不得機械開挖,并宣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
5. 在距直埋纜線2m范圍內,必須人工開挖,嚴禁機械開挖,并應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
6. 豎井采取先支護后開挖時,應待支護結構完成,并達設計或施工設計規定的強度后,方可開挖豎井土方。
7. 挖土過程中,遇有工程地質與設計文件不符時,應辦理設計變更,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修改施工設計;未經批準的變更設計嚴禁施工。
8. 豎井內人工開挖土方吊裝出土時,必須統一指揮;上方容器升降前,井下人員必須撤至安全位置;當土方容器下降落穩后,方可靠近作業。
9. 豎井采用先開挖后支護時,應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由上至下分層進行,隨開挖隨支護。支護結構達到規定要求后,方可開挖下一層土方。
10. 豎井鄰近各類管線、建(構)筑物時,土方開挖前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規定對管線、建(構)筑物采取加固措施,并經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形成文件,方可開挖。
11. 豎井開挖過程中,施工人員應隨時觀察井壁和支護結構的穩定狀況;發現井壁土體出現裂縫、位移或支護結構出現變形等坍塌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帶,經處理確認安全,方可繼續作業。
12. 堆上應距三井邊 2m以外,其高度不得超過 1.5m,并采取防揚塵措施;堆土不得占壓檢查井、消火栓等設施,并應保持其維修道路暢通;推土機向豎井內推土時,機身、鏟刀應與豎井邊緣保持安全距離;自卸汽車、機動翻斗車、輪胎式裝載機、手推車卸土時豎井邊必須設牢固的車輪擋掩;向豎井內卸土時,應設專人指揮,井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位置;用手推車向井內卸土時,應穩傾、穩倒,嚴禁撒把倒土。
13. 施工前應根據舊路結構和現場環境狀況,選擇適宜的機具;作業人員應避離運轉中的機具;現場應劃定作業區,設安全標志,非作業人員不得入內;使用液壓振動錘作業時應避離人、設備和設施;挖除的渣塊應及時清運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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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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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單 位(部門,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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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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