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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交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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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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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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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澤城西安水電站(二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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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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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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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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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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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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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的存放、領用
為了嚴格管理施工所需爆炸物品,預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發生,防止被敵對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施工現場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建設的實際,制定如下細則:
1、儲存爆炸物品的倉庫,應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意外性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處置預案。
2、倉庫保管員要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爆炸物品;建立和填寫收發爆炸物品的工作臺賬,并做到日清日結,賬物相符;負責庫房內發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3、倉庫看守員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內。
5、施工現場每天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原庫。嚴禁帶回工棚、宿舍和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6、對于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準隨意丟棄或淹沒。應認真清點登記,由單位物資部門提出報廢申請,連同報廢清單,實施方案一起上報,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備案后方可實施。
7、施工單位應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爆破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
8、爆炸物品運至施工現場倉庫或臨時存放點后,由負責運輸的人員與倉庫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圍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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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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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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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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