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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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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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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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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操作工
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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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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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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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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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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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工應持有建委頒發的操作證。
二、嚴格按照《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標準》GJ33—2001中的有關規定作業,禁止違章操作。不準酒后作業。
三、認真執行“十不吊”規定,堅守崗位,熟悉本工種機械性能。機械不準帶病運轉,保持塔吊的安全設施完好,不得隨意調整。卷筒上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不得扭結、變形,所有鋼絲繩不得有接頭。
四、上班前應檢查塔吊的安全設施是否完好,各機械部位運轉是否正常。并做好塔吊的日常保養。經常檢查、緊固標準節螺絲及各種連接件。
五、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和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件或物品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起吊。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度。起重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員停留或通行。嚴禁用塔吊機吊運人員。
六、塔吊的作業人員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七、起重機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厘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安全正常后方可繼續作業。
八、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吊、斜拉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施工現場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起重機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負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九、塔吊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作機構進行停機。
十、認真填寫好交接班記錄和維修保養記錄,嚴格交接班。
十一、 多塔作業時應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吊鉤上懸掛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五米,高位起重機鉤底與低位起重機之間在任何情況下,其垂直距離不得小于兩米,若兩機塔臂交錯時,高位起重機的吊鉤應退到兩機回轉半徑交叉范圍以外或吊鉤升到高處,以防止相撞的惡性事故。
十二、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嚴禁無指揮作業或擅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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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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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交
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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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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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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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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