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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7) 構件堆放高度應依構件形狀、質量、地面承載能力而定,巨梁不得超過兩層;板不得超過2m。墊木應放在吊點處,各層墊木的仕置應在同一豎直線上,同一層墊木厚度應相等。
(8) 堆放T梁、工字梁、衍架梁等大型構件時,必須設支撐,成排堆放的梁宜連成整體。墊木的斷面尺寸應根據構件質量確定,長度不得超過構件寬度的30cm。
(9) 需要靠放、插放板式構件時,靠放、插放支架應進行施工設計。支架立桿埋人地下深度不得小于50cm,桿間應據具體情況設水平撐桿、斜撐、剪刀撐、拋撐,支設應穩固。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認安全。
(10) 靠放構件的靠放高度應為構件高度的2/3以上順斜度不得陡于1:8,兩側靠放時應對稱,堆放的塊數應符合支架設計的規定,縣兩側堆放的差數不得超過一塊。
4. 預制構件安裝
(1) 吊裝構件時,禁止在構件上面放置不穩定的浮擺物件。
(2) 壁板、立柱高度超過6m,安裝就位后應設臨時支撐。
(3) 懸挑構件安裝就位后呈不穩定狀態時,必須采取臨時固定措施。
(4) 預制構件固定牢固后,應及時將影響人員安全的吊環割除或彎平。
(5) 調整柱子、壁板等構件的高程或位置時,手腳不得伸入到構件與基礎的縫隙中。
(6) 在梯子上操作時,離梯子頂端距離不得少于 1.0m,嚴禁站在梯子最上一層作業。
(7) 人員上下構筑物必須走安全梯或斜道,禁止沿著繩索,吊車大臂桿和隨同起吊構件上、下。
(8) 安裝作業區周圍應安設護欄,并設安全標志;作業時應派專人值守,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9) 吊裝作業應盡量避開夜間,需要時,應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作業場地必須安設足夠的照明。
(10) 吊裝前,應檢查現場,吊裝場地應平整、堅實,作業空間應滿足起重機械回轉和安全操作的需要。
(11) 構件安裝就位時,不得用手推動或用腳蹬踢構件,嚴禁在浮擺的壁板、梁等構件和臨時支撐、拉桿上行走和作業。
(12) 構件就位后,必須待構件放穩、焊接牢固或采取臨時措施,將構件拉結、支撐、楔錨牢固后,方可摘鉤。
(13) 構件安裝就位后,必須對預留孔、洞口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設蓋板蓋牢,或設圍擋(護欄) 和安全標志。
(14)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和安裝使用的墊鐵、焊條、螺栓等物件,應裝入工具袋內,或安置妥善處。禁止采用上下拋擲方法傳遞。
(15) 定型安裝設備必須遵守其使用說明書的規定。正式吊裝前應經試吊,確認安全;非定型安裝設施應進行施工設計,其強度刷度、穩定性應符合施工安全要求;拼裝完成后,應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正式吊裝前應經試吊確認安全,并形成文件。
(16) 吊裝作業應緩起、緩落、緩轉,并應使用纜繩控制構件,保持平穩。控制纜繩應質地堅固;系繩位置應正確;系點應牢固;持繩人應服從指揮人員的指令;持繩人員應與吊物保持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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