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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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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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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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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202.59~+2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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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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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塹開挖爆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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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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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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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爆破作業應根據地形、地質和施工地區環境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2. 爆破器材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隨用隨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交還入庫。
3. 裝藥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導火索得長度應按導火索燃速、各炮位與避炮點距離、點火順序和避炮道路好壞確定。導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點使用兩種不同燃速的導火索。
b. 裝藥應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進行。裝藥前,非裝藥人員應撤離裝藥地點;裝藥區內禁止煙火;裝藥完畢,應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
c. 不得使用金屬器皿裝藥;
d. 起爆藥包應在現場裝藥時制作。
4. 大霧天、黃昏和夜間不應進行爆破。確需在夜間爆破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5. 起爆前應做好下列防護工作:
a. 起爆應由值班人員監督和統一指揮;
b. 警戒區周圍必須設警戒人員;警戒范圍:小藥量爆破應距離放炮地點200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c. 警戒區內的人、畜應撤離,施工機具不能撤離的應有可靠的防護;
6. 起爆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炮眼裝藥完畢到起爆不宜超過10min。
b. 導火索起爆時,點炮人員必須有計劃地依次點炮并選好撤離線路及躲炮地點。每人每次點火應以信號雷管控制點炮時間。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應比最短的點炮引線短0.8m,其總長不得小于1m。
c. 火花起爆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嚴禁用火柴、煙頭和打火機。爆破中應記錄起爆個數,最后一炮響后20min,方準進入爆破區檢查。
d. 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點同時爆破時,必須統一指揮,在全部警戒和防護工作未完成之前,嚴禁任何一處起爆。
7. 處理瞎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應由原裝藥人當場處理;處理瞎炮時,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況,經施工負責人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瞎炮位置應設明顯標志,其周圍5m內禁止人員通行。
b. 炮眼中的爆破線路、導火索、導爆索等檢查完好時可將引線或電線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c. 應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裝起爆藥包。
d. 不得在殘眼中繼續打眼。
e. 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處打一平行炮眼進行誘爆。
f. 硝銨類炸藥可用水沖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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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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