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 1 | 軌道 | 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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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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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與不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兩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兩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于一列車的長度;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連接的軌道上的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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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軌道的規格,質量應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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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架線 | 架線的規格,質量應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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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于1.9m;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于2.2m;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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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粱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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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架線電機車使用 |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應符合下列條件: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采用砌碹或錨噴支護;有瓦斯減小火花的集電器;架線電機車上必須有裝有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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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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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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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礦用防爆柴油機車時,遵守下列規定:排氣口排氣溫度不大小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排出的有害氣體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的規定;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相當阻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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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 和.抗靜電,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小時的油量;燃油的閃點應高于70℃;就配置適當的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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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內應裝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斷油)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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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道內,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功能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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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能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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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駛規定 | 機車的閘工、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完好,者不能使用該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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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機車運輸時,遵守下列規定:前有照明,后有紅燈;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機運巷道 應裝設各種路標和警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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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兩機車或兩份列車同軌同向運行,間距不小于100 m;列車制動距離:運人不超過20 m, 運料不超過40 m;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大型礦井井底車場應設信號集團閉塞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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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機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座,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取下控制手把,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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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蓄電池充電室 | 室內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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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心謗腹非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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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人規定;每班發車前, 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嚴禁同時運送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列車行駛速度不大于4 m/s;人員上、下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 人員上工、下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嚴禁使用非專用車輛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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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禁使用非專用車輛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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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乘車人員 | 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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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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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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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禁超員乘坐;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兩車廂之間搭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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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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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其他檢查項 |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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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班檢查橡套電纜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 炮崩,發現損傷及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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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上各種按鈕應可靠靈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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