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 1 | 保護 | 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的配電,應具有防短路,防過載和防漏電的綜合保護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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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照明和控制等裝置,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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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電話 | 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采掘工作面,應安裝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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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主要機電硐室以及主要生產場所應安裝電話,并與礦調度室直接聯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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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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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電氣信號 | 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在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他負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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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氣信號應能同時發聲和發光,重要信號裝置附近,應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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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礦燈 | 完好礦燈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且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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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燈必須裝有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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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完好的礦燈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正常使用11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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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禁礦燈使用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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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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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礦燈房 | 礦燈房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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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的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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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備有滅火器材。充電裝置應有可靠的充電穩壓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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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照明 | 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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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仙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室、爆炸材料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 站等和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車場、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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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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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須有足夠的照明,且照明燈間距不得大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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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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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其他檢查項 |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中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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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班應檢查橡套電纜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發現損傷及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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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上各種按鈕應可靠靈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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