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 1 | 采空區封閉 | 對采空區須及時實施封閉,隨采面的推進必須逐個封閉通往采空區的邊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用防火墻與之全部封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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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反風 |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的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改變巷道中風流方向,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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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貫通 | 掘進巷道貫通時,綜掘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其中一個的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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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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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作業,待風流穩定后內恢復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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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井下空氣成分 | 有害氣體應不超過最高允許濃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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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風流氧氣深度不小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大于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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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井下氣溫 | 采掘工作面氣溫不大于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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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硐室氣溫不大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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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井巷風速 | 最高風帶應不超過下列的數值:無提升設備的風井,15m/s;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12m/s;主要進、回巷,8m/s;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6m/s;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巷道,4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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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礦井風量 | 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4m3;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主。按上面兩種方法計算,取最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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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礦井通風管理 |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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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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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故停風,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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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礦井通風設施 |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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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風流的設施必須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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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道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兩道反向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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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全風壓系統 | 礦井必須按規定配備“一通三防”的專職檢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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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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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措施,按管理權限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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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制訂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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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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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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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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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制定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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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羅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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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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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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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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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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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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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采區變電所必須的獨立的通風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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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主要通風機和機房 | 安裝在地面,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超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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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連續運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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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裝兩套同等能力的通風機,其中一套作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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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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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安裝防爆門,每六個月檢查維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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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裝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性能測定和試運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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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它用,機房必須安設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溫計、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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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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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禁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礦井中安設輔助通風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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