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 1 | 一、二級動火作業 | 廠區管理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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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盛裝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或設備裝置,在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清洗置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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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應將其生產系統徹底隔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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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應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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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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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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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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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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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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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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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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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假日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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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滿足一、二級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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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不穩定或設備、管道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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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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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時,安全員或主管安全領導應到作業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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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應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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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過程中,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100mm水柱正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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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動火分析 | 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保留到動火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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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由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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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超過30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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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測爆儀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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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的爆炸下限不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當被測氣體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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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動火安全作業證 | 持有《動火安全作業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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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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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超過有限期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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