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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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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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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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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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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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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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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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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劃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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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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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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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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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設區的市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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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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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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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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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與周邊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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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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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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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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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與周邊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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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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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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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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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與周邊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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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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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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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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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與周邊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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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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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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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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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與周邊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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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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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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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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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與周邊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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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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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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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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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與周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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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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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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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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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與居住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的間距不應小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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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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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
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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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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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與廠外公路(路邊)的間距不應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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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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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
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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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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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與相鄰工廠(圍墻)的間距不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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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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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
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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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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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與通航江、河、海岸邊的間距不應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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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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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
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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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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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與廠外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5倍塔桿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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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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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
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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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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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發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廠址,應位于城鎮、相鄰工業企業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應位于窩風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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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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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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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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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應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選擇建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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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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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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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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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應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被保護對象的上風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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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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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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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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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惡臭、粉塵、噪聲且目前尚無有效控制技術的工業企業,不得在居住區、學校、醫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護區域內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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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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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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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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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嚴禁在飲用水源上游建廠,固體廢棄物堆放和填埋場必須避免選在廢棄物揚散、流失的場所以及飲用水源的近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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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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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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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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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車間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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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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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6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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