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危險源是系統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因此,作為第一類危險源辨識原則,應認真考察系統中能量或危險物質的利用、產生和轉換情況,弄清系統中出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的類型,研究它們對人或物的危害,在此基礎上來辨識危險源。
在實際工作中,人們根據以往的經驗弄清導致各種事故發生的主要危險源類型,然后到實際中去發現這些類型的危險源。在人們已經擁有了與對象系統類似系統的危險源辨識經驗之后,就可以容易地進行危險源辨識工作。
表 2-3 列出了導致各種傷害事故的典型的第一類危險源。

從實際安全工作的角度講,并非所有可能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都是危險源,只有其危險性超過一定限度的危險源才算作危險源,才需要控制。因此,第一類危險源辨識工作必須與危險源的危險性評價工作結合起來進行。此處危險性評價的著眼點在于危險源導致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是否達到或超過某種限度。對于許多種類的危險源,已經確定了第一類危險源辨識的標準。例如根據電流作用于人體的后果,我國規定 42V 或 42V 以下的電壓為安全電壓,于是把電壓超過 42V 的電源、電氣設備或帶電體視為觸電事故的危險源。又如,根據墜落事故中人員受到沖擊力作用的后果,規定距基準面高差 2m 以上的場所為“高處” ,于是把達到或超過 2m 高差的場所視為墜落事故的危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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